匈牙利在积极支持和鼓励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同时,采取一些措施加强管理,把个体户的经营活动纳入国家经济发展轨道。对个体工商业者征税就是一个加强管理的重要手段。
社会保险金:根据收入的多少每月交80至820福林不等(18福林约合人民币1元)。目的在于使个体工商业者在退休、公费医疗等社会福利方面享有同国营企业职工同样的待遇。
城乡发展税:相当于所得税的20%,交给所在城乡的议会,用于地方公共事业的发展。
雇工税:个体商户最多可以雇工6人。雇工者须交雇工税,税率相当于雇员工资的24%。
累进所得税:对个体商业者的税率为年纯收入(扣除以上各项税金后的收入)的6%至75%。例如,年纯收入为7万福林要交15%的所得税。年纯收入在20万福林以上者要交75%的所得税。
个体工业者除了要交纳上述保险金和税收外,在生产新产品时还要交流通税。
为了满足群众的需要,鼓励个体工商业者的发展,在一定情况下国家还给予税收优惠。
匈牙利自1972年实行这种办法以来,个体工商者偷税、漏税的现象大为减少。目前个体工商业者已达十几万人。
(摘自1983年3月26日《经济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