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1982年第6期发表了尹永和同志的文章《应当改进纳税鉴定制度》。对这个问题,我也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尹永和同志的文章谈到,在纳税鉴定中,由于受“协商办税”思想的影响,一方面,税企双方难免发生意见分岐,不好解决;另一方面,由于纳税鉴定要由双方盖章后才据以共同遵守执行,当税法规定有变动时,如果企业不同意修改鉴定,新的税法规定就执行不了。所以,他建议把纳税鉴定改为“纳税核定书”的形式,由基层税务机关通知纳税单位依照缴税就行了。文章还说,这样改进以后,“如果核定错误或虽然税法有变动,而税务机关没有及时通知纳税单位,由此而发生的错纳税问题,纳税单位不负任何责任,……避免在征税问题上扯皮。”我认为这个建议值得进一步探讨。
“纳税鉴定”自五十年代中期以来,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总结,现已相当完善。它已成为税收征管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为基层税务机关的广大税务专管员和企业办税人员普遍接受和熟悉。现在,没有必要改变这一形式。
现在各地的纳税鉴定,虽然内容大体一致,但并无统一的不可改变的格式。“鉴定”上是否一定要由企业盖章,并不是主要问题。由企业盖章也有它积极的一面。企业盖章后,首先,表明了...
《财政》1982年第6期发表了尹永和同志的文章《应当改进纳税鉴定制度》。对这个问题,我也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尹永和同志的文章谈到,在纳税鉴定中,由于受“协商办税”思想的影响,一方面,税企双方难免发生意见分岐,不好解决;另一方面,由于纳税鉴定要由双方盖章后才据以共同遵守执行,当税法规定有变动时,如果企业不同意修改鉴定,新的税法规定就执行不了。所以,他建议把纳税鉴定改为“纳税核定书”的形式,由基层税务机关通知纳税单位依照缴税就行了。文章还说,这样改进以后,“如果核定错误或虽然税法有变动,而税务机关没有及时通知纳税单位,由此而发生的错纳税问题,纳税单位不负任何责任,……避免在征税问题上扯皮。”我认为这个建议值得进一步探讨。
“纳税鉴定”自五十年代中期以来,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总结,现已相当完善。它已成为税收征管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为基层税务机关的广大税务专管员和企业办税人员普遍接受和熟悉。现在,没有必要改变这一形式。
现在各地的纳税鉴定,虽然内容大体一致,但并无统一的不可改变的格式。“鉴定”上是否一定要由企业盖章,并不是主要问题。由企业盖章也有它积极的一面。企业盖章后,首先,表明了企业对鉴定中纳税的具体规定并无异议,它有责任认真执行;通过盖章的形式,还可以促使企业严肃地对待纳税鉴定,在履行纳税义务上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合理化建议,从而使鉴定内容更加准确可靠。这对于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是有好处的。
尹永和同志提出改用的“纳税核定书”这个用词是否确切,姑且不谈。但必须考虑的是,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纳税事项,在核定前是否还须通过调查了解,在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及有关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核定?我认为,有的问题还应征求一下企业的意见后才能决定。不要以为“鉴定”不再由企业盖章了,不再搞“协商”了,即使核定错了也不要企业承担责任了,这样就可以避免鉴定时相互扯皮。实际上,这种掩盖和回避矛盾的方法并不好。
至于“协商办税”问题,早在1972年税制改革时就曾规定对企业要简并适用税率,那时确有“协商办税”的作法,且在简并税率上,从低商定的居多。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若干税法规定的调整,“简并税率”和“协商鉴定”的作法,事实上早已停止。我们在搞鉴定中,一般并不存在什么大的争议,也没有由于企业有不同意见而拒不盖章的情况。
我们在纳税鉴定中,对企业提出的不同意见,都采取认真对待、严肃处理的态度。属于税法规定不够明确或我们理解不透的,立即请示上级税务机关决定;属于对实际情况了解不够的,就再次通过调查解决。至于个别单位,故意曲解税法,经多次宣传解释仍拒不纳税,确属抗税不交的,我们则根据其偷税或抗税行为的严重程度,依法予以处理。
现在的纳税单位,大都属于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对国家税收还是比较重视的。遇到问题,只要我们晓之以理,多做深入细致的工作,税企双方的矛盾是可以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