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紫阳总理在《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指出:“把上缴利润改为上缴税金这个方向,应该肯定下来。”这为我国今后的税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在国民经济体制改革中,如何正确处理国家同企业的经济利益关系,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恢复了企业基金办法,试行了利润留成制度,扩大了企业的自主权,这对调动企业和职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起了促进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这还只是初步的改革。为了建立和完善国营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扩大企业的自主权,把企业的责、权、利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并更好地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必须把上缴利润逐步地改为上缴税金(以下简称以税代利)。这样做的好处是:
第一,有利于建立和完善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把企业的责、权、利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实行以税代利以后,企业对国家只有依法纳税的义务,税后适当的利润留给企业自行安排使用,这就把企业的经济责任、经济权力、经济利益从收益分配这个重要方面直接结合起来了,真正体现了企业的自主权。它使企业在具有一定的物质条件和贯彻物质利益原则的基础上,既有内部经济动力,又有外部压力,从而能够充分发挥企业和职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改善经营管理,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有利于消除地方、部门由于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强加给企业的不必要的行政干预,逐步解决各级对企业因利益划分而形成的所有制观念。实行以税代利以后,各级各类企业不论其原来的隶属关系如何,都要同样按照税法交纳各种税金,尽同样的义务,做同样的贡献。这样,企业就可以从条条块块的束缚下逐步摆脱出来,我国经济体制中因条条块块分割而造成的经济利益矛盾这个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也就有可能得到解决。这对于加强经济的横向联系和推动企业之间的联合改组,也将起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三,有利于改进和完善财政体制。按照现行的财政体制,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是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来划分收入的,企业归哪级所有,利润也就归哪级所有。实行以税代利以后,中央和地方的财政体制,就可以逐步地改为以划分税种为主体,按税种划分为中央收入、地方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使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都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这样也就可以避免各级财政之间因利益分配问题而互争企业隶属和管理权限的弊病。
第四,有利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税收具有强制性。实行以税代利以后,可以使国家财政收入更加及时、稳定和可靠。
三年来的试点事实也证明,实行以税代利,总的来看,效果是比较好的。以税代利的试点工作,是1979年初在湖北省光化县15个工业企业中开始的。1980年,广西、上海、四川、广东、北京、天津等18个省、市、自治区也陆续开展起来。截至1981年底,全国已有456个国营工业企业进行了试点,其中有的是全市、县的试点,有的是一个城市范围内的全行业试点。1981年,这些企业销售收入增长8.93%,实现利润增长17.98%,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增长13.59%。实现利润和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增长明显地高于销售收入的增长,说明它们的经济效益有了很大的提高。
有的人提出,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是否改变了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对国营企业由上缴利润改为征收所得税,只是国家集聚资金的形式的改变,并不改变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性质,正如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并不改变集体经济的性质一样。重要的问题是要看哪种形式、哪种方法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更有利于国家对宏观经济的决策和调节,更有利于集聚四化建设资金。离开这样一些实质性的问题,在一些抽象的概念上打圈子,是没有多少意义的。
有的人提出,上缴税收和上缴利润,各有不同的作用,不能互相代替,五十年代末期曾经提出过的取消税收的“税利合一”,造成了不良的后果,现在以税代利,是否是走向另一个极端,否定了利润的经济杠杆作用?以税代利以后,企业利润这个经济范畴仍然存在,并且在用税收、价格等形式排除造成企业利润高低悬殊的各种客观因素之后,利润这个指标就更能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同企业和职工的经济利益更加密切,因而也就能更加发挥利润的杠杆作用。
当然,由于我国现行的价格体系还不尽合理,行业之间、企业之间的利润水平高低悬殊。有些企业利润很高,并不完全是经营管理好的结果。而价格体系的调整,又不可能在一两年内基本解决。因此,以税代利这项改革,也不可能一下子彻底实行,需要分别不同情况,有准备有步骤地进行。赵紫阳总理在《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说:“对国营大中型企业,要分两步走。第一步,实行税利并存,即在企业实现的利润中,先征收一定比例的所得税和地方税,对税后利润采取多种形式在国家和企业之间合理分配。这一步在六五计划期间就开始实施。第二步,在价格体系基本趋于合理的基础上,再根据盈利多少征收累进所得税。对小型国营企业,准备在今后三年内分期分批推行由集体或职工个人承包,租赁等多种经营方式,实行国家征税、资金付费、自负盈亏的制度。同时,要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当调整部分产品的工商税率,开征一些必要的新税种,进一步发挥税收集聚资金和调节生产、流通和分配的作用。”这样的部署是完全正确的。国营工商企业的情况与农业不同,各个企业之间的情况又千差万别,在建立企业经济责任制和实行以税代利中又会出现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因此,实行以税代利的工作,既要积极进行,又要做充分的准备。要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同地区和企业利润大小等不同情况,做好周密的调查和测算,制定不同的税率和办法。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使这一项改革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情况下顺利地进行。不能因为以税代利,而减少国家财政收入,给企业多留一块好处,相反,以税代利应当使国家增加收入,同时企业经过努力,在收入增加,国家多得的前提下,企业也可以多得,以调动其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在逐步实现税利制度的改革以后,一定会使企业的经营管理产生深刻的变化,把实行企业经济责任制和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工作向前大大推进一步,使企业的利益同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更好地结合起来,从而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生产力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