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2月22日 (82)财税外字第189号
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交纳税款”。总局曾以(80)财税外字第54号文件规定:“应当按照交纳税款当日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公布的外汇牌价的买价折合成人民币并以人民币交纳税款”。最近,有些地区反映,外籍纳税人用外币现钞交纳税款,是按现钞牌价的买价计税,还是按外汇牌价的买价计税?要求予以明确。经与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联系,我国公布的外汇牌价是人民币对外币的正式比价,无论以外币现钞或汇票等交纳税款的,均应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指买价)为折算标准,外籍纳税人应将外币现钞或汇票向银行兑换成人民币交纳税款。银行兑换外币现钞或汇票收取费用,低于外汇牌价,不能以此改变纳税的折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