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我们收到许多读者来信,询问有关财政、税务干部评定业务职称的一些问题。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根据国务院批转的《经济专业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这个试行细则。现摘要刊登,供参考。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的《经济专业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细则,以利评定工作的开展。
一、业务职称:
我局财政、税务业务干部的职称,按国家统一标准定为:高级经济师、经济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四级。
二、评定范围:
本局财政、税务专管员、内勤人员、科、所的业务干部和各级业务领导干部等,符合下列条件的,都可申请评定其业务职称。
1、财经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者,可申请评定经济员职称。
2、高等院校财经专业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者,可申请评定助理经济师。
3、财经大专学校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经过考核,根据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以及见习期间的工作表现,如具备助理一级条件,可定为助理经济师。
4、具备其他大学、中专毕业学历而改行从事财税工作的干部,原则上应按财税专业进行评定,适当考虑原来的学历。
5、1966年底以前就一直从事财税业务工作,已经具备相当理论、业务水平和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在实际工作中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的,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一般的可以通过考核确定其业务职称,必要时也可采取测验的方式。
6、1966年以后参加财税工作,不具备规定学历的,或系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入学的大学、中专毕业生,评定他们的业务职称,除考核业务外,还要对本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进行测验,经全面考核后,符合条件的,方可评定职称。
7、参加财税工作不满三年的高中生、不满五年的初中生,一般不评定其业务职称。
三、具体条件:
确定或晋升业务职称的经济专业干部,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钻研经济理论和财税业务,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确定或晋升经济专业干部的业务职称,以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成就为主要依据,适当考虑学历和从事财政、税务工作的资历。
(一)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担任财政、税务工作,见习一年期满,或具有同等学力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为经济员。
1、了解政治经济学一般基础知识,具有一般的财政、税务基础理论,懂得财政、税务专业知识和企事业财务、会计知识。
2、熟悉有关财政、税务规章制度,懂得有关企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能结合具体情况贯彻执行,并能发现问题,正确处理。
3、能够掌握所管业务的稽征管理工作,并能对专项业务活动,进行初步分析整理,完成本职工作。
(1)对所管业务能初步开展经济活动分析、财务分析或专项业务分析调查。
(2)懂得一般查帐方法,能事先分析检查要点,进行辅导检查监督。
(3)能帮助企事业单位加强管理,提高核算水平。
(4)能搞日常稽征管理、会计算、会宣传、会写签报、能按政策完成征收工作。
二 见习一年期满的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经济员或具有同等学历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晋升为助理经济师。
1、懂得政治经济学基础理论,掌握财政、税务的基础理论,掌握财政、税务专业知识和企事业财务、会计知识。
2、了解有关经济政策,熟悉有关财政、税务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和有关企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能结合具体情况,组织辅导贯彻执行,并能深入发现问题,作出正确处理。
3、熟悉所管稽征管理业务,能够处理本职范围内的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1)在财务经济活动分析上,质量较好,能抓住主要问题,写出有情况、有数据、有分析、有问题、有意见的材料,取得较好的成绩。
(2)能运用和发挥财政、税务部门特点,深入实际,抓住典型,总结经验,配合有关部门提出增收节支措施,并能取得一定效果。
(3)在检查监督上,能整理归纳分析错漏特点及规律,有一套比较熟练的查帐方法,对主要问题能查深查透,对疑难问题能正确处理。
(4)对财务管理、经济核算方面,能掌握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帮助改进,有一定成效。
4、初步掌握一门外语。
(三)助理经济师或具有同等业务水平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晋升为经济师。
1、比较熟悉政治经济学基础理论,比较系统掌握财政、税务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企事业财务、会计知识。
2、掌握有关经济政策,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熟悉财政、税务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和企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能结合具体情况,组织辅导贯彻执行,并能进行政策研究或提出建设性意见。
3、具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熟练掌握财政、税收业务,能够独立工作,正确处理较为复杂的问题,经济效果良好。
(1)熟悉所管业务,能联系实际,写出具有一定水平的经济活动分析、调查报告、工作总结,得到有关部门重视。
(2)有独立组织一个部门、一个方面辅导能力在促产挖潜、增收节支中成绩显著,经济效果良好。
(3)对企事业财务管理、成本费用管理、经济核算,有过较深调查研究,能配合主管部门深入到户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在行业、地区或全市系统推开,取得较好成绩。
(4)在检查监督中,能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在内部稽征管理上有所创见,并取得一定效果。
4.掌握一门外语。
(四)经济师或具有同等业务水平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晋升为高级经济师:
1.熟悉政治经济学基础理论,具有财政、税务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知识,对财政、税务专业或领域有较深的研究和造诣,并取得较大成果,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著或工作报告。
2.熟悉有关经济政策,具有较高的财政、税务政策水平,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有关财政、税务方面的有价值的政策性意见。
3.有丰富的财政、税务实际工作经验,具有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方面财政、税务工作的能力,能够解决有关财政、税务业务中的重大问题,在改善财政、税务管理和培养专业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4.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注:《暂行规定》中,对各级业务职称,除经济员外,都要掌握一门外语,从长远考虑是必要的,但鉴于历史原因和本局业务干部缺乏外语知识的实际状况,这次考核对外语要求,除高级经济师外,暂不作必备条件,今后要积极创造条件,达到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