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酿造厂共有职工34人,借公款的就有26人,借款数额10,700元。一个小厂,借款人数如此之多,数额如此之大,实属罕见。什么原因呢?原来是领导和管钱的人带的头。借得最多的是支部书记,借款1,908元,会计其次,厂长第三。这三位同志共借5,263元,约占全部借款的一半。是他们的生活特别困难吗?不是!还有比他们更困难的,而这些同志有的没有借过款,有的借了很快就还清了,少数借款未还的也只有百把元。三位财权在握的同志的所谓借款,实则是利用手中的权挪用公款。他们的借款,群众不知道,无人催查,他们也就不忙于归还。这个厂的生产资金周转不灵,要靠银行贷款解决,作为书记、厂长和会计却借那么多公款长期不还,这不是损公利己的行为吗?难道能够心安理得吗?
国家早有规定,企业的生产资金等公款,一律不准用于职工借支。当前,广大干部、党员正在学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希望这个厂的三位同志以及其他单位有类似情况的同志,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带头执行国家的规定,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迅速归还借款,以便把有限的建设资金更有效地用于四个现代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