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关于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日如何掌握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提供劳务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都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但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从中国境外雇主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对这个90日的境外所得如何计算,有四个问题需要明确。一是纳税义务人居住100日,取得100日的所得,是按100日的所得征税,还是就10日(第91日到100日)的所得征税;二是纳税义务人在两个纳税年度连续居住90日以上,按纳税年度分别计算都不到90日,其境外所得如何计算征税;三是纳税义务人原预计在华居住日期不足90日,由于某种原因延长了居住日期,累计超过了90日,对从中国境外雇主取得的所得是否补征;四是纳税义务人的护照签证有效期超过90日,实际居住不足90日,其境外所得已纳的税款是否退还?
对上述四个问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精神解答如下:
1.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超过90日的,其境外所得不是从第91日开始计算征税,而是从居住的第一日起就要计算征税。对于连续居住不超过90日的,其从中国境外雇主取得的报酬免于征税,这是我国对纳税义务人在税收上...
一、关于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日如何掌握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提供劳务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都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但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从中国境外雇主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对这个90日的境外所得如何计算,有四个问题需要明确。一是纳税义务人居住100日,取得100日的所得,是按100日的所得征税,还是就10日(第91日到100日)的所得征税;二是纳税义务人在两个纳税年度连续居住90日以上,按纳税年度分别计算都不到90日,其境外所得如何计算征税;三是纳税义务人原预计在华居住日期不足90日,由于某种原因延长了居住日期,累计超过了90日,对从中国境外雇主取得的所得是否补征;四是纳税义务人的护照签证有效期超过90日,实际居住不足90日,其境外所得已纳的税款是否退还?
对上述四个问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精神解答如下:
1.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超过90日的,其境外所得不是从第91日开始计算征税,而是从居住的第一日起就要计算征税。对于连续居住不超过90日的,其从中国境外雇主取得的报酬免于征税,这是我国对纳税义务人在税收上的一个照顾。
2.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居住90日以上,不论其是否跨越年度,均应连续计算征税。
3.纳税义务人原预计在华居住日期不足90日,在这期间其在中国境外所得,可以不申报纳税,但由于某种原因,延长了居住日期,累计超过90日的,对以前没有征税的境外所得,应按税法规定进行补征。
4.纳税义务人,护照签证的有效期是90日以上,实际居住不足90日的,对其境外所得已纳的税款,应退给纳税义务人。
二、关于纳税义务人临时离境如何掌握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在纳税年度内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对临时离境应如何掌握?
1.来华的外国和港、澳纳税义务人,凡已取得我公安部门发给居留证的,在批准的居留期间,离开中国又回来的,应作为临时离境,不扣减在华居住日数。未取得居留证,但在护照上签证的入出境有效期间(包括入境后我公安部门批准延长的有效期)内,离开中国又回来的,也属于临时离境,不扣减在华居住日数。
2.来华的外国和港、澳纳税义务人,在护照上签证的有效期满后,出境后又另办入境的,原则上应重新计算在华居住日数。
三、关于退税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及施行细则都没有规定退税的条款,在实际工作中多征了税款的应如何处理?
为了正确贯彻税收政策,严格执行依法办事、依率计征的原则,对于纳税义务人多交纳了的税款,经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查属实,可将多征的税款退还给纳税义务人。反之,纳税义务人少纳了税款的,也要如数补交。
四、关于税收抵免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可持纳税凭证向中国税务机关申请抵免。如何掌握抵免界线?
1.纳税义务人,在本国或本地区交纳的税款,到中国进行抵免,只限于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三条所说的中国境外的所得并已在外国(地区)缴纳的所得税。对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由我国征税。如果纳税义务人在其本国已纳了税,因而发生双重征税的,只能由纳税义务人持我国的完税凭证向其本国申请抵免。
2.按税法规定,抵免的限额,只能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内抵免。如果纳税义务人在其本国交纳的所得税额高于这个限额的,不能抵免,也不能结转到下年;如果纳税义务人在其本国交纳的所得税额低于这个限额的,应将差额部分税款在我国补交。
财政部税务总局对外税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