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公布后,北京、上海、天津、广东、福建、湖北等涉外税务工作较多的省市,为贯彻这两个税法,做了许多调查研究和准备工作,从去年四季度起,陆续开始了两种税的征收工作。最近,本刊记者就上述地区贯彻两个税法的情况和征收工作中的主要问题,访问了财政部税务总局主管对外税收工作的负责同志。谈话主要内容如下:
问:请您谈谈各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情况。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公布以后,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直接领导下,各地税务部门积极组织力量,开始了这两种所得税的征收工作。各地的开征工作进展顺利,认真贯彻了国家税法规定,初步摸索了一些经验,使涉外税收工作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仅今年第一季度据北京、天津、上海、广东、福建、湖北等六个省市的不完全统计,仅个人所得税就征收了102.7万元。特别是这两个税法的公布执行,维护了国家税收主权,有利于在对外经济交往中坚持平等互惠的原则,有利于在我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障外商的合法利益。在征收工作中,广大的纳税人和我有关部门的同志,多数认识明确,态度端正,给予积极地配合和协助,顺利地推进了这项工作。
问:这两个税法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反映?
答:这两个税法公布以后,各方面的反映是好的,认为这是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重要法规,也得到了大多数纳税义务人的拥护。但是,目前还有一些需要澄清的问题。例如,有的外籍人士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专门对付外国人的。这个看法不符合实际情况。我们的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坚持了对收入相等的中外籍人员实行同等征税的原则,凡是月工资、薪金收入超过800元扣除额的,都负有纳税义务,都要依法缴税。就拿上海市开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看,截至今年二月底,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共有197人,其中中国籍的135人(主要是作家、画家),外国籍的62人。由此看来,我们的个人所得税法并不是专门对付外国人的,而是中外籍人员一律同等对待。
问:两个税法公布以后,各经济部门、企业单位,以及发生税收事务的单位,在税务方面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这是个很重要的问题,凡是发生过税收事务的部门,比如工业部门、商业部门以及需要纳税的其他部门,他们都很注意这个问题。这是因为如果不能正确地处理税务问题,国家收入就要受到损失,国家的税收政策就不能得到贯彻,甚至发生违反税法的事情。这个问题讲一讲是很有必要的。
有的经济工作者认为,税务很简单,只要向国家交点钱就行了。这种看法是不对的,事实上不那样简单。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交多交少都要按照税法规定,不得马虎从事。税收特别是涉外征税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办事,而不能任意从事。企业、经济部门以及其他纳税单位,负有按照税法规定纳税的义务,一切企业、事业中的税务问题,包括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中的税务问题,必须由税务机关处理。我国企业同外国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国内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关于税务方面的条款,一定要同税务部门商量,依照税收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越俎代庖。
有的国营企业认为,自己是国家经营的企业,可以代表国家处理税务问题。这种认识也是不对的。企业是生产经营单位,不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也不是国家税务职能部门,它只有纳税义务,没有权利处理国家税务问题,更不能随意解释和改变国家的征税规定。
有人问,政府机关中的其他职能部门是否能处理税务问题呢?这也是不行的。比方说,政府中的工业、交通、文化等主管部门,都有其各自的职责范围,他们不能超越自己的权限,处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业务问题,正象税务部门不能去处理其他部门的业务问题的道理是一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实施之前,我国企业界与外商的经济交往中,在签订协议、合同时,存在着两种态度,一种是比较严肃的尊重税法的态度,写明“一切税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税法规定办理”,维护了我国的税收管辖权和经济利益,避免了发生漏洞的可能。另一种是由于他们不了解税收政策和税收业务,又不与税务部门协商就签订了有关税务的条款,这实际是以商事合同来代替税法,是不符合税法的规定的,因而产生了许多弊病。例如,下面的情况就不符合税法:在合同中规定由我方缴纳全部税款,外商不纳税。这种由我方包税的作法,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我国是引进外资的国家,包税实际上是把我国应征的税款让给了外国政府或投资者,使我国政府的税收收入蒙受不必要的损失。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合同中自定税率、自定缴税项目、自定减免界限。这些做法都是不符合税法的规定的。税法确定的征税对象、依据、税率和环节是不能随意变动的,随意变动就是违反税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实施以后,不能允许再有类似情况发生。一切纳税活动都要遵照税法的规定。只有人人重视税法、遵守税法,我们的税务机关才能做好工作,国家的税收才能有保障,才能在对外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税收管辖权。
问: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中,除了按照税法依率计征以外,还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除了按照税法依率计征之外,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要为纳税人保密,包括他们签订的商事合同、业务往来和个人的工资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都要为他们保守秘密。国外和我们国内的情况,不大一样,他们的个人收入数额是不公开的,然而对税务机关他们是要如数申报的。因此,税务机关要为他们保密。国外在一般情况下,纳税人都亲自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因故不能去税务机关,往往将收入单据密封起来着人送到税务机关,并且要求在征收税款以后,仍将收入单据和纳税凭证密封起来交人带回。我们税务机关应当尊重外籍纳税人的习惯,尽量满足他们在这方面的要求。在他们亲自或着人到税务机关纳税时,要单独接待他们,单独为他们办理纳税手续。手续办完以后,也要为纳税人的收入状况保守秘密。各地要为做好这一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以便进一步搞好涉外税的征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