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已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是适应我国对外经济交往日益发展的新形势,根据维护国家权益、平等互利的原则制定的两个重要法规。这两个税法的公布施行,必将有利于我国同友好国家之间,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经济合作和扩大技术交流,促进我国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粉碎“四人帮”以后,我国对外经济交往有了很大的发展,特别是去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公布施行以来,外商前来洽谈合资经营的日益增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个人的所得税税法、税率等问题,已成为国内有关部门、企业和外国投资者共同关心的问题。我国因为实行低工资制,居民收入不高,以往没有开征个人所得税。同中外合营企业的建立和发展相适应,对这部分合营企业的经营所得需要开征所得税。同时,随着对外经济往来的开展,在我国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逐渐增加,我国在国外从事经济活动和其他劳务的人员也越来越多,也需要开征个人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制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法,开征这两种所得税,已成为客观形势发展的切实需要。对设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并且按照国际税收通行的作法,对其在国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分支机构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可在总机构应纳所得税额内抵免;如我国政府和外国政府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按协定规定办理)。这是在平等互利原则下,维护我们国家的正当权益。至于个人所得税,更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种税收,是国家预算收入的一个项目。为了发展国际经济合作和扩大技术交流,我们在坚持平等互利、维护国家权益的原则下,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税法上还采取了以下优惠措施:
(一)对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减免税。凡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头一年免征,第二、第三年减半征税。(二)对农业、林业等利润较低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税收方面给予特别优惠,即在获利的头三年减免税后,还可以在十年内减征所得税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三)鼓励再投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百分之四十。(四)在确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上,还有两项优惠的规定。一是对固定资产除按一般规定年限折旧以外,对某些由于更新设备,采用新技术,需要快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另行确定折旧年限。二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弥补不完的,可以自下一年度起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弥补。这些优惠措施,对外国投资者可以起较大的鼓励作用。此外,个人所得税法除规定一些免税项目外,还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减除八百元做为本人及其赡养家属生活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只就超过八百元的部分征税。这样,需要纳税的就只是少数高薪人员,纳税面是很小的。
开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两项复杂的新工作,我们还没有经验。广大税收干部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贯彻执行这两个新税法,并且要在实践中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为顺利施行这两个新税法,更好地为祖国的四化建设服务做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