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由于各级党、政部门认真整顿财经纪律,形势大有好转。但是有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还相当严重。有的擅自改变国家规定,挖走国家财政收入;有的化大公为小公,变相截留应当上缴给国家的税款和利润;有的乱挤乱摊企业成本费用,抽调生产资金,搞计划外基本建设;有的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大搞吃喝招待,挥霍浪费,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破坏了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侵蚀了我们的革命队伍,阻碍了四个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财经纪律,已经成为当前刻不容缓的一项重要任务。那么,怎样使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少发生或不发生呢?我们认为,防患于未然十分重要,即把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消灭于萌芽之中。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有必要先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原因,做一下简略的分析:
一、“四人帮”的余毒未尽,遵纪守法观念淡薄。在“四人帮”横行时期,许多合理的财经制度、规定,被扣上“管、卡、压”的罪名,打入冷宫。什么“需要就是计划”、“合理就是合法”等论调到处泛滥。粉碎“四人帮”以后,这些莫须有的罪名虽已除去,这些反动论调虽经多次批判,但其余毒在一部分人的头脑中仍有残存,遵纪守法的观念对一些人来说仍十分淡薄。一些同志至今还认为,“财经纪律框框太死”,“搞建设、办事业,方向是正确的,违反点财经纪律不算啥。”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一些人不受纪律约束,自认为是需要的就做,自认为是合理的就干,使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不断发生。特别是某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者,对这些问题不仅不管,反而放纵、包庇,有的竟带头违犯,甚至对财会人员坚持财经纪律的正当行为,进行打击报复,这是一种值得注意的倾向。
二、领导机关侵犯企业自主权,迫使企业违反财经纪律。多年来,确有这样一种不正常情况:一些领导机关任意侵犯企业自主权,向企业摊派和抽调资金,把本来应当由企业支配使用的资金调走,迫使企业乱挤成本费用,或者截留国家利润、税款。这方面情况的发生,企业当然有一定责任,但主要责任应由领导机关来负。
三、财经制度、规定不完善,有可乘之机。建国三十年来,虽然颁发了不少财经制度和规定,但至今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简便易行的财经法规。有些制度十分繁琐,不便执行,有的制度虽有条例,但无细则,有的制度明显不合理,群众失去信赖,有些规定还是二、三十年前制订的,与现在的情况出入较大。还有新的情况已经出现,但新的制度没有及时颁布,使下面无可遵循。财经制度、规定的某些不完善,给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造成可乘之机。土政策、土制度、土规定屡屡出现,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不断发生。
违反财经纪律的原因,当然不仅仅是以上这些。但这是主要的几点,抓住了这几点,也就把握了问题的症结所在。“病因”找到了,下一步就该对症下药了。为了更好地维护财经纪律,真正实现防患于未然,我们认为:
第一,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根据当前一些人头脑中残存“四人帮”余毒,遵纪守法观念淡薄的情况,当前要继续深入地批判“四人帮”在财经战线上散布的种种谬论,彻底肃清其余毒和影响。要通过各种形式,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和教育,使人们真正从思想上认清违反财经纪律对于革命事业的严重危害,认清维护财经纪律对于加快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意义。使人们知道,什么是遵守财经纪律,什么是违反财经纪律。知道违犯了哪一条,应该受到什么处分。知道怎样依照制度、规定,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做斗争。从而,提高广大干部、群众遵守财经纪律的自觉性。在对广大干部、群众的宣传教育中,突出地宣传、表彰模范遵守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榜样的力量和影响会起到极大的作用和效果,这是已被实践所证明了的一条成功经验。
第二,各级领导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财经纪律,严禁侵犯企业自主权。我们的财经制度、规定,是具有严肃性、强制性和统一性的。遵守财经纪律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例外。各级领导机关是国家政策、法令的执行机关和社会的“公仆”;各级领导干部是群众的带头人和人民的勤务员。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只有带头遵守财经纪律的义务,决没有违反财经纪律的权利。“上有所好,下必效焉。”如果各级领导机关能自觉尊重企业自主权;能带头遵守财经纪律,那么,目前存在的一些歪风邪气一定会迅速扭转,我们的财经制度、规定一定能够维护好。
第三,完善财经制度和规定,堵塞各种漏洞。鉴于我国现行财经制度、规定不完善的情况,当前应抓紧对原有财经制度、规定作必要的补充和修订。对于那些比较繁琐又不便执行的制度应尽量简化;对于那些确实不合理的规定应予废除;对于那些与现实情况出入较大的老制度、老规定应予修改;由于新情况的出现,而没有及时制定出新制度、新规定的,应及早给予制定。尽快颁布一套较为完整的、简便易行的财经法规,并相应规定若干实施细则(违反哪条哪款,应当受到什么处分,最好予以注明),以便于广大财会人员和干部、群众掌握。新的财经法规一经颁布,便应具有法的效力(除颁布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释或修订)。这些法规一旦受到触犯,便依违犯程度和情节轻重,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
林彪、“四人帮”十年来的干扰破坏是严重的,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也是十分复杂的,绝非靠行政手段所能迅速扭转。我们必须广泛深入地开展遵纪守法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和增强遵守财经纪律的观念,形成一个人人遵守财经纪律,人人维护财经纪律的局面。我们欣喜地看到,在粉碎“四人帮”后的短短几年内,各条战线迅速走向大治,形势越来越好。我们相信,在中央和各级党、政部门的领导和重视下,经过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财经纪律一定会得到很好地维护,四个现代化建设的步伐一定会大大加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