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听到一些地、县领导同志讲:“现在税收上许多规定还是过去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者的政策,它对全民、集体、社队企业是不适应的。税收得放手的先放手,能宽则宽,要笔下超生。思想僵化半僵化,抱本本,守条条,墨守成规,怕犯违章逆条的错误,自觉不自觉的做了绊脚石。这是很危险的。”还有个市的领导同志讲:“税务部门收税不要杀鸡取蛋”等等。他们这样说的结果,不但助长了企业偷税漏税,甚至抗税;而且对税务人员的压力也很大,感到依法收税却是“杀鸡取蛋”,成了“绊脚石”,好象是犯了罪,严重影响税收政策的贯彻和税收任务的完成。我认为对这个问题,有必要加以澄清。
国家税收是各项建设事业发展资金的重要来源,是社会主义积累、分配、再分配的必要手段,也是重要的经济政策之一。税收政策不是随意制定的,是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具体情况并且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及区别对待的原则来制定的。国家需要多少,应该向哪些方面取,有哪些地方需要照顾,照顾到怎样的程度,都在制定税收政策和法令中具体地体现了出来。当然,随着经济情况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变化,税收制度不适应的方面也还要不断加以改进。事实上国家根据新的经济情况也已经和正在研究改进,如对农村社队企业和城镇安排知青举办的服务性企业等就作了相适应的新规定。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对税制上不适应的地方还要继续不断地加以研究改进。即使有应改未改的地方,也应当通过组织提具体建议,而不能随意责难辛辛苦苦依法征税的税务人员。列宁曾经指出:“我们的法令有很大一部分需要修改,这是可能的。我同意这一点,对于法令,我没有丝毫的迷恋。但是应当提出实际的建议,某点某点应当修改。这才是实事求是的提法。这才不会是无效的工作。”身为领导干部,不按马列主义原则办事,给下边同志乱加罪名,是十分不应该的。
有的同志说,现行税制有许多规定是过去对待资本主义企业的一套,现在对社会主义企业不适用了。这种笼统的说法,第一,把一九五八、一九六三和一九七二年国家对主要税种进行的三次改革,完全否定了,抹杀了,不符合历史事实。第二,退一步讲,即使我们过去对资本主义企业用过的某些税收规定,为什么就说它完全不适用了呢?开国初期,我们曾沿用过过去国民党政府的一些税法。最近,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以利于专业化和协作,曾研究可否运用法国的“增值税”。凡事要具体分析,不只看到它的形式,而且要看到它的本质。更不能自以为不适用,就另立一套土政策,这不是破坏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2725!
各级税务部门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法令收税,是他们的本分,也是应尽的光荣职责。他们只能按照税法规定做到该征则征,该减则减,该免则免。假如某个地区某个企业存在生产发展不快,经营亏损等问题应该从企业的管理上去找原因。简单地归罪于收税不当或者说税收多了,是不公平的,靠税收让路来发展生产也是不妥当的。
有些同志所以把依法收税看成是“杀鸡取蛋”或“绊脚石”,一方面是认识不清,混淆了政策界限;另一方面也是往往只看到本地区本企业的利益,而忽略了国家利益和全局利益。说什么国家那么大,不在乎我们上交的这一点点,企业有困难,你们要开开绿灯嘛!说来说去,就是要税收给生产让路,要国家利益服从局部利益。这是经不起推敲的。试想,国家资金没有这里一点点,那里一点点聚集起来,国家安排的各项建设项目的资金又从何而来呢?国家的国防费用和行政文教等事业费用又从何保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