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財政部在9月12日发出了“关于改变經营屠宰业务的国营企业屠宰稅征收办法的通知”,这个通知中規定:自10月1日起,把原来在产地按照牲畜收購价格用5%的稅率到銷地屠宰后再按照銷售价格用4%的稅率征收屠宰稅的办法,一律改在产地按照牲畜收購价格用10%的稅率征收屠宰稅,牲畜运到銷地屠宰后不再征收。这是屠宰稅征收办法上的一項重要改进。
为什么屠宰稅要改在产地征收呢?在1958年7月份以前,屠宰稅是在銷地屠宰后一次征收的。但是,几年来随着城市、工矿区人口的日益增长,肉食供应的需要大大增加,因而从产地調出牲畜的数量也在不断增长。在銷地征稅,对于調出牲畜較多的省和自治区来說,就不仅調出了牲畜,而且减少了稅收。很多外調牲畜的地区都要求改变这种征收办法。因此,从1958年7月起,財政部曾規定产地按5%稅率、銷地按4%稅率“两头征稅”的办法。但是,这还沒有能夠从根本上解决問題。現在改为在产地一次征稅,就彻底地解决了这一矛盾,对进一步促进牲畜生产的发展,鼓励产地牲畜外調,有利于解决城市、工矿区的肉食供应和保証国家出口任务的完成,都是有好处的。
新的屠宰稅稅率是在国家財政收入和屠宰稅負担基本不变的原則下确定的。原来在产地征5...
財政部在9月12日发出了“关于改变經营屠宰业务的国营企业屠宰稅征收办法的通知”,这个通知中規定:自10月1日起,把原来在产地按照牲畜收購价格用5%的稅率到銷地屠宰后再按照銷售价格用4%的稅率征收屠宰稅的办法,一律改在产地按照牲畜收購价格用10%的稅率征收屠宰稅,牲畜运到銷地屠宰后不再征收。这是屠宰稅征收办法上的一項重要改进。
为什么屠宰稅要改在产地征收呢?在1958年7月份以前,屠宰稅是在銷地屠宰后一次征收的。但是,几年来随着城市、工矿区人口的日益增长,肉食供应的需要大大增加,因而从产地調出牲畜的数量也在不断增长。在銷地征稅,对于調出牲畜較多的省和自治区来說,就不仅調出了牲畜,而且减少了稅收。很多外調牲畜的地区都要求改变这种征收办法。因此,从1958年7月起,財政部曾規定产地按5%稅率、銷地按4%稅率“两头征稅”的办法。但是,这还沒有能夠从根本上解决問題。現在改为在产地一次征稅,就彻底地解决了这一矛盾,对进一步促进牲畜生产的发展,鼓励产地牲畜外調,有利于解决城市、工矿区的肉食供应和保証国家出口任务的完成,都是有好处的。
新的屠宰稅稅率是在国家財政收入和屠宰稅負担基本不变的原則下确定的。原来在产地征5%,在銷地征4%,現在改为10%,由稅率上看是多了1%。但是实际上原来銷地征收的4%是按牲肉的銷售价格計算征收的,現在改为全部按产地的收購价格計算征稅,产地的收購价格比銷地的銷售价格低,因此,尽管稅率調高了1%,而就全国来看,稅收負担基本上沒有变动。
实行新的办法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在手續上可以得到进一步的簡化。过去在产地和銷地两头征稅,需要計算两次稅款,納稅企业和稅务机关都感到不方便,同时还容易发生重征或者漏征稅款的现象。現在改为在产地一次征稅,就节省了稅务机关和納稅企业的人力和物力。
財政部的通知中规定: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調拨屠宰的牲畜,征收屠宰稅的办法,由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員会自行規定,这就体現了在集中統一下因地制宜的精神。另外,財政部通知中还规定:人民公社、城乡居民(包括企业、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自己屠宰的牲畜,仍在屠宰后按照牲肉銷售价格征8%的稅款。这样規定也是符合实际情况井照顧到原来納稅习惯的。
屠宰稅征收办法改变以后,各地稅务部門应該認真执行,幷且要大力宣传新规定的政策精神。随着新办法的实行,原来在銷地征稅的要改为在产地征收,稅款就相应提前了;而且有的省、自治区,对本省、自治区范围内調拨的牲畜还可能仍然規定在銷地征稅,这样,有的在产地征稅,有的在銷地征稅,在手續上可能发生一些新的問題。各級稅务部門应当研究解决,幷向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