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并轉讀者:
我写的“分析銷售利潤完成情况的連鎖替代法”一篇文章在“財政”1957年第10期上刊出后,接到編輯部轉来孙天鍚、梁士楨等同志对这篇文章所提的一些意見。我感覚这些意見对我的帮助很大,幷对几位同志表示感謝。現在根据所提意見,对这篇文章中的某些內容作如下的更正与說明:
(一)因为我認为計算非生产支出变动对利潤的影响时,应該将非生产支出划分为可变費用与不变費用分別計算,所以計算結果是578元,如不划分則应为600元(按文中假設,計划单位非生产支出应为甲产品5元,乙产品6元;实际单位非生产支出应为甲产品4元,乙产品5元;則〔5-4〕×300+〔6-5〕×300=600),二者相差22元。因为按实际銷售数量、实际結构、計划价格計算的非生产支出3,300元(300×5+300×6)与按实际銷售数量、計划結构、計划价格計算的非生产支出3,278元(2,050×103.84%+1,150)之差就是22元(3,300-3,278),笔者以为这22元之差是由于結构变动所产生的影响。因此,我将这22元用增或减的办法在計算結构变动对利潤的影响的甲、乙、丙法中处理了。我在这样处理的时候未在文章中交代清楚,致使讀者无法理解,这說明我的写作态度是不够严肃的,对讀者也是不够負責的,特向編者和讀者致以歉意。
因此,文章中計算結构变动对利潤的影响的甲、乙、丙法中的有关数字应作相应的更正。本文26頁右栏1行和7行的“249,240”則属計算錯誤,应更正为“249,216”。
(二)几位同志提出該文內介紹的連鎖替代法的公式符号过于簡单,不够达意。我同意这些意見,如果在D、E、F前面分別标以A和B的符号,表示这些是属于单位产品的,就清楚了。
陈冠华
这篇文章中的差錯和未将計算过程表明之处,除作者負有責任外,我們工作中的粗疏也是主要原因之一。該期26頁右栏13行的“6,370-”应更正为“6,370+”,这是我們处理稿件中的疏失。对于讀者們的批評特致謝意,幷希望今后多提出批評意見。
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