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14 作者:边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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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东省的工商稅收工作,几年来,是在尖銳的阶級斗爭和經济急剧改組中进行的。由于党的正确領导和全省稅收干部的积极努力,基本上貫彻了稅收政策,完成了稅收任务,得到了人民的拥护和支持。但是,也应該指出,目前在我們的稅收工作中,也还存在着一些严重的問題急待解决。
第一,急需解决当前稅制中存在的問題。
自从三大改造高潮以来,我省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經济基础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农业、手工业和被改造了的私营工商业,在生产和經营制度方面也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但是我們的稅收制度基本上仍是沿用了过去在国民經济恢复时期所制定的多种稅多次征的稅收制度,沒有随着經济改組而制定应有的改进措施。虽然,几年来稅收制度也曾做了一些修正,但在現行稅制和經济改組后的現实之間是存在着很大的矛盾的。这一矛盾如不及早解决,势必严重地影响到經济的发展。
解决这个矛盾的根本办法,就是实行稅制改革,把現行的稅制逐漸改为周轉稅。稅制改革,是当前急待解决的一个重大問題,同时又是一項牽涉面較广、复杂而細致的工作。特別是稅制改革要关系到物价問題(因稅制改革,要引起納稅环节的变化,必然会影响到物价的改組),和广大人民的生产和生...
广东省的工商稅收工作,几年来,是在尖銳的阶級斗爭和經济急剧改組中进行的。由于党的正确領导和全省稅收干部的积极努力,基本上貫彻了稅收政策,完成了稅收任务,得到了人民的拥护和支持。但是,也应該指出,目前在我們的稅收工作中,也还存在着一些严重的問題急待解决。
第一,急需解决当前稅制中存在的問題。
自从三大改造高潮以来,我省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經济基础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农业、手工业和被改造了的私营工商业,在生产和經营制度方面也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但是我們的稅收制度基本上仍是沿用了过去在国民經济恢复时期所制定的多种稅多次征的稅收制度,沒有随着經济改組而制定应有的改进措施。虽然,几年来稅收制度也曾做了一些修正,但在現行稅制和經济改組后的現实之間是存在着很大的矛盾的。这一矛盾如不及早解决,势必严重地影响到經济的发展。
解决这个矛盾的根本办法,就是实行稅制改革,把現行的稅制逐漸改为周轉稅。稅制改革,是当前急待解决的一个重大問題,同时又是一項牽涉面較广、复杂而細致的工作。特別是稅制改革要关系到物价問題(因稅制改革,要引起納稅环节的变化,必然会影响到物价的改組),和广大人民的生产和生活問題。因此,我認为对于稅制改革,应該采取积极的、愼重的、逐步过渡的方針,也就是說:將現行稅制,进行适当的修訂(有条件的某些品种可实行周轉稅),为实行周轉稅打下可靠的基础,然后再逐步过渡到全面实行周轉稅。
在过去一年中,我們曾期待实行周轉稅,以解决稅收中的全部問題,結果是由于条件不成熟而沒有实行,有些能够修訂的問題,也沒有得到解决,兩头落了空。当然,目前稅制中所存在的問題,主要是稅法問題,但也有些問題幷不是太难解决的。例如:現行的商品流通稅和貨物稅沒有起征点,应稅商品流通稅和貨物稅的农副产品和水产品,在市場上分散出售給消費者也要征稅,实际上这是行不通的,在执行中曾出了不少問題,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商品改制和中間产品的納稅方面也有問題,象小五金中的鉄釘,从鉄錠到制成鉄釘,要課征六次貨物稅(錠、板、片、条、絲、釘都要分别課征貨物稅)。这些問題过去就存在,当时为了限制某些不法的私营工商业者是必要的,但現在經济基础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就不应再繼續存在下去。否則,就会使社会主义經济的发展在某些方面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
財政部吳副部長在1956年8月全国省市稅务局長会議上所指示的4条原則意見,是完全可以解决当前稅制中所存在的一些主要問題的。为了迅速加以貫彻执行,稅务总局应考虑,适当的多給地方上一些职权。如果只限于把帶有地区性的具体問題和在手續方法上的一些問題可以由地方上因地制宜,結果还是和过去一样,有着統的太严太死的毛病。地方上把有关稅法方面的大小問題,全部上报稅务总局解决,往往因为稅务总局一时难于將全部情况了解清楚,就不得不增加公文电报的往来,甚至使一些細小的問題也終年得不到解决,这不仅会造成稅务总局工作上的事务,也会引起下边干部的不滿,妨碍工作的进展。为此,我認为,今后可以將应稅的农、林、漁产品和副产品的課稅起征点問題;商品改制、复制的課稅問題;中間产品的課稅問題,授权省人民委員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妥善的解决。对于稅率的設計改变,应报請稅务总局全面研究考虑。这样旣不影响稅法的全國統一,而且也能正确的貫彻稅收政策和更切合实际的、及时的解决当前稅制上所存在的一些主要問題。
第二,从实际出发,貫彻执行稅收政策。
稅法是稅收政策的具体化,坚决貫彻执行稅法是各級稅务机关和所有稅收干部应尽的职責。可是,在貫彻稅法中,如果不从实际出发,不研究具体情况,生搬硬套,死扣条文,机械地执行稅法,也是会犯錯誤的。在我們工作中,由于机械执行稅法,收了某些不应收的稅,以致引起人民不滿或造成損失的例子是不少的。如农业生产合作社兴修小型水利,用了几棵树的木材,而且这些木材又是在农村中分散購买的,也課征了原木稅;农民零星出售的烟叶、茶叶,农民在江湖河道捕了几斤魚,甚至漁民自己吃的魚,有的也課征了商貨稅等等。再如用代用品酿的酒,因質量差而加色加香料出售的,要征兩道商品流通稅,因而生产这些商品的成本高,亏本多,降低了代用品的利用率。不合規格或残次的商品出厂后,如再另行加工补救,凡是应稅的商品,都需再課一次商貨稅,这就妨碍了应稅殘次品和廢品的改制,使得国家財富受到損失和浪費。上述这些情况,虽然与稅法規定有直接关系,但在我們执行机关和稅收干部沒有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硏究,及时加以改善,也有不能推卸的責任。为什么会发生上述現象呢?我認为:(1)过去稅务机关过分地强調了稅法的統一性和严肃性,伤害了地方稅务机关和稅收干部的独立思考能力,把他們的思想束縛在稅法的狹小圈子里。(当然,統一稅法在防止各地自行增减稅目稅率是有重大作用的。)(2)在一部分稅收干部中存在着这样一种模糊覌念,卽不論稅法規定是否符合当地的具体情况,也要照稅法規定执行,以为这样就是貫彻执行了政策。其实,这种作法,不但不能貫彻政策,而且与政策是有違背的。(3)过分的强調完成稅收任务,致使稅收干部往往只是考虑多收少收,用稅率相互对比来平衡稅負,而很少全面的調查研究群众的生产、生活和他們的負担情况。对于如何进一步促进生产的发展和进一步巩固工农联盟也注意得較少。
鉴于上述情况,我認为,今后必須从实际出发,正确地貫彻稅收政策。稅收干部在貫彻执行稅法的原則下,应該以認眞負責的态度来研究稅制中所存在的問題,大胆的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解决意見,报請上級稅务机关或当地政府解决。在执行稅法中,凡是群众有意見的,都須認眞的調查和研究,根据群众的意見,来檢查衡量我們的法令、規定、办法是否妥当,如果群众的意見是对的,必須采納,加以解决,自己不能解决的,要上报解决。有关稅务工作的做法和手續在不妨碍統一規定的原則下,可因地制宜。对农、林、漁、獵的产品或副业产品中应稅产品的課稅問題,应根据当地习慣及具体情况来进行处理。对其中数量少而分散出售給消費者的,可不予管理。但对于借此而偷漏稅的商版,应依法征稅。对于稅法沒有明确規定,过去自行比照开征,而对生产有不良影响者,应一律停征。但也必須强調指出,应收的稅要坚决收齐。
第三,加强調查研究,改善作风。
为了正确的貫彻政策,作好稅收工作,必須貫彻“八大”精神,加强調查研究,从实际出发,走群众路綫和加强群众覌点,反对主覌主义和官僚主义。
几年来,我們也强調了調查硏究,但我們所做的調查研究,只是稅源調查,或是根据稅率是否收足和衡量負担輕重的調查(当然这些調查也是不可少的),对人民的生活和負担情况調查得很少,因而也就无法研究稅率、稅目是否符合群众的負担能力,是否符合政策的要求。多做些这样的調查,对我們进一步研究稅制是有好处的,使我們在制定稅率时,或在执行过程中,不致局限在多收少收和簡單平衡稅負的狹小圈子里,不犯或少犯主覌主义的錯誤。
群众路綫是我們党的組織工作中的根本路綫,几年来在我們稅收工作中,凡是貫彻了群众路綫的,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如开展了先进工作者运动,將群众的先进經驗和方法总結起來,經过分析整理后,坚持貫彻下去,工作就能更順利,成績就会更大些。如征管工作,从生产入手,經过几年的摸索总結、提煉,基本上得出了一套較完整的經驗。凡是吸收了这項經驗的單位,不單是完成了稅收任务,而且促进了生产,帮助解决了生产中的若干問題,受到了职工和厂方的欢迎。但我們也有許多工作不是走群众路綫,不是采取与群众商量,动員說服群众,而是采取强迫命令的办法,以致形成違法乱紀的現象。强迫命令的工作方法和違法乱紀現象,几年来虽有很大的改变,但从去年所发生的事情来看,在某些稅收干部中还是相当严重的。如有的地方曾对不清稅的工商业戶采取了与粮食部門配合不卖給粮食的做法,或者是扣留物品作抵押等。这些違法現象虽是个別的,但情况是严重的。如不坚决糾正这样的做法,就必然会脫离群众,違犯政策,引起群众对政府不滿的严重惡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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