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确立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内涵和改革方向。为了实现绿色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必须采用一系列财税、金融、法律等手段改变资源配置的激励机制,从而引导资金、劳动力、技术、信息等要素流向更为清洁和绿色的产业、行业、部门和地区。十九大报告也着重强调要“发展绿色金融,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当前,我国绿色金融正处于发展初期,要在短时期内推进绿色金融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必须以确保财税支持政策实施效果为出发点,根据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实际,进行科学合理的财税政策设计,实现绿色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
绿色金融发展财税支持政策设计的总体要求
财税支持政策设计应体现对绿色金融合理布局的引导。当前绿色金融的发展尽管已经有了明确的发展领域与方向,但仍然需要警惕落入以往区域同构、盲目建设、恶性竞争、资源浪费的产业发展老路。在财税政策设计上,要充分考虑其对包括金融机构、企业、消费者等在内的市场主体行为以及地方政府行为的影响,通过合理的利益调节,促成绿色金融合理空间布局的形成,构建一个发展后劲强、主导地位明显、带动效应大的绿色金融发展体系,使之成为绿色经济发展的“增长极”。
财税支持政策设计应着力消除绿色金融发展的瓶颈。我国现阶段发展绿色金融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创新”和“落地”。要改变目前绿色金融规模小、标准不精细、结构不合理、创新能力不足、高端产品滞后的局面,必须投入雄厚的“导向式”财政资金,支持绿色金融技术的研发、市场的开拓以及标准化、规模化、国际化发展。财税政策应充分发挥其引导职能,为绿色金融的发展创造必要的制度环境。但是,直接投入不应成为财税政策的主要工具,应更多地考虑如何利用财税间接工具,合理设计风险分担机制、利益分享机制与“试错——容错——纠错”一体化的宽容机制,来撬动社会资本的投入,提高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消费者等主体参与绿色金融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财税支持政策设计应加强各项政策工具间的协调。绿色金融财税支持政策的设计要有更开阔的视野,全方位考虑绿色金融产品、项目、技术发展的需要,增强财税政策、产业政策、法律制度、行政规制等政策之间的协调性,充分发挥政策的合力,避免政策间的冲突。为了提高财税政策实施效果,财税政策应在绿色金融与绿色经济、绿色产业的契合点上加大力度、多做文章,获得“一箭双雕”的效果,形成绿色金融各项政策协调发展的联动机制。
财税支持政策设计应具有甄别绿色金融资质的内在机制。有选择地集中财力进行重点支持,确保财政资金的正确流向,是我国现阶段绿色金融财税政策运用的必然要求。要做到合理选择支持对象,就必须首先对绿色金融参与主体进行甄别,根据国家绿色经济发展战略,建立一套衡量绿色金融发展的指标体系,避免各参与主体为了享受优惠政策而产生的“道德风险”,防范财税政策风险,提高财税政策引导绿色金融发展的效果。
完善绿色金融财税支持政策的建议
建立“立体式”的财税支持政策体系,引导绿色金融空间集聚发展。一是根据绿色金融发展所带来的“外溢性”空间范围,合理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税支持责任,建立层次分明的财税支持政策体系。中央政府应从全局的高度强调绿色金融发展的区域规划,在财税政策中体现出鲜明的宏观引导意图,对于“外溢性”空间范围广、惠及多个区域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建设一批“创新程度高、示范性强、辐射范围广、带动力显著”的绿色金融重大规划区域与项目;地方政府应根据自身的资源禀赋、经济基础、制度环境、空间区位优势,选择与本辖区发展规划相符合的、在辖区内具有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绿色金融企业和项目予以政策倾斜。二是根据区域间不同的绿色经济发展基础、产业发展特点、经济地理位置等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差异化的财税支持政策,避免全国“一刀切”做法,在符合总体绿色金融布局的原则下,促进已有优势的绿色金融项目、企业的空间集聚,明确潜在的、有前景的绿色金融发展方向,有效运用财税工具,推动绿色金融空间集聚程度的提高。
明确财税支持政策重点,致力于夯实绿色金融发展的物质基础与完善绿色金融发展的载体平台建设。财税支持政策的重心在于加强对绿色金融发展所需的物质基础支撑平台、制度环境建设的支持;加强对区域绿色金融创新体系建设的支持,建立具有区域特色的绿色金融技术研发中心,构建绿色金融创新服务平台;大力促进国家级、省级绿色金融发展园区、示范基地等平台建设。
从调节要素供给与市场需求“双向”发力,拓宽绿色金融的发展空间。在绿色金融要素供给方面,基于绿色金融发展的关键投入要素,通过财税政策的“风险分担”和“利益分享”机制来降低在资本投入、自主创新、高端人才引进方面的要素投入成本,施以绿色金融一股强大的推动力;在绿色金融产品市场需求方面,运用政府采购等手段,培育绿色产业的产品价格优势,通过拉动市场需求来提升绿色金融的市场开拓能力。
在财税支持政策设计中嵌入“双重”的资质甄别功能,防范政策风险,提升政策效果。一是事前对财税支持政策的适用对象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遴选,主要通过反映绿色产业特征、资金融通特征以及金融创新特征的衡量指标体系,来判断某个绿色金融参与主体(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绿色企业等)能否获得财税政策的支持;二是事后对绿色金融参与主体按照一定标准进行考核与评价,主要通过反映绿色金融参与主体相关业绩与产出特性的衡量指标,来判断绿色金融参与主体是否能够继续享受财税政策的支持。这一制度是有效进行财税政策效果监测,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的必然要求。
责任编辑 李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