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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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促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举措落地生根
财政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进一步细化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举措:一是明确了结余资金留用的计算起始时间(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二是明确了在研项目如何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若干意见》发布时尚在执行环节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与科研人员特别是项目负责人充分协商后,自主决定是否执行新规定。三是规范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的财务审计有关要求。明确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科研项目财务审计操作指引,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行为,提升财务审计的质量和规范性。四是要求加快制度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尽快完善预算编制指南、预算评估评审和财务验收工作细则等具体操作规范。项目承担单位要进一步细化劳务费、间接费用管理,明确对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研究人员的管理要求,完善间接费用分配管理的原则和流程。
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中宣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建立党委和政府监管有机结合、中宣部有效主导、财政部代表国务院有效履...
促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举措落地生根
财政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进一步细化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举措:一是明确了结余资金留用的计算起始时间(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二是明确了在研项目如何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若干意见》发布时尚在执行环节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与科研人员特别是项目负责人充分协商后,自主决定是否执行新规定。三是规范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的财务审计有关要求。明确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科研项目财务审计操作指引,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行为,提升财务审计的质量和规范性。四是要求加快制度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尽快完善预算编制指南、预算评估评审和财务验收工作细则等具体操作规范。项目承担单位要进一步细化劳务费、间接费用管理,明确对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研究人员的管理要求,完善间接费用分配管理的原则和流程。
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中宣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建立党委和政府监管有机结合、中宣部有效主导、财政部代表国务院有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中宣部、财政部切实加强对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领导,推动实现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快推动中央文化企业深化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建立健全有文化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依法行使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中央文化企业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财政部印发《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
财政部印发《关于实施<财政部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明确了资产清查报告主要内容除财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第16条要求的内容外,还应重点上报以下内容:对协会商会的组织架构进行说明,同时绘制组织架构图;逐一说明协会商会本级以及其下属企业(不含参股企业)、事业单位、协会的资产负债情况,同时对参股企业进行详细说明;对未纳入清查范围,但协会商会确在使用的资产应进行说明;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44号文件)规定,明确说明协会商会资产权属。同时,明确资产清查应由行政机关付费,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资产脱钩过渡期原则上为2015年至2017年,过渡期结束后,行政机关会同行业协会商会依据44号文件第四部分要求,提出行业协会商会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方案,并报财政部门审批。
做好2016年度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6年度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积极做好2016年度产权登记监督检查工作,并于2017年5月31日前,将2016年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年度汇总表、分析报告以及产权登记电子数据等资料报送财政部金融司。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应对集团(或控股公司)本级和下属各级子公司2016年度发生的产权变动及其申办情况进行清查,并于2017年5月31日前将产权登记监督检查材料以及电子数据报送财政部金融司。为确保历史数据无误,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应在财政部金融司提供的审定数据基础上填报上一年度产权登记数据(审定数据由软件技术支持部门负责提供)。对于历史数据存在问题的企业,应配合做好数据整理等工作。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应按照产权登记管理相关办法规定,对下属企业提交的电子数据的准确性和纸质材料的齐全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在来文中详细说明企业的基本情况、产权变动历史沿革、所申办的产权登记事项等内容。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2017年工作要点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2017年工作要点,要求集中力量建设高标准农田,完善政策打造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改革创新赋予农业综合开发新动能,多措并举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大局助力脱贫攻坚战略实施,因地制宜推进农业生态综合治理,强化管理提升农业综合开发水平,奋发有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做好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考核评价工作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的补充通知》,明确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是体现综合示范效果的重要标准和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总体绩效考核认定示范城市未完成实施方案确定的总体节能减排指标,将取消示范城市示范资格并扣回全部综合奖励资金。因不可抗力因素(主要是指地震、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直接造成未完成指标的情况,按未完成节能减排指标(即单位城市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率,及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排放量下降率)数量扣减奖励资金,每未完成一项扣减资金总额的20%。示范城市政府是综合示范工作的责任主体,对中央财政拨付资金的分配、使用负责。有关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擅自超出政策规定范围分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审核把关不严、组织管理不力、弄虚作假等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项目开始组织申报
财政部等三部门印发《关于组织申报第七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项目的通知》,明确了申报条件:2006年及以后年度核准(备案),2016年3月底前并网(其中,光伏发电项目应纳入2015年及以前年度建设规模范围,光伏扶贫项目并网时间可放宽至2016年12月底);尚未纳入第一至六批补助目录;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财政部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要求一并申报,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有关要求不再按目录制管理;已纳入补助目录的项目,当“项目名称”、“项目公司”、“项目容量”、“线路长度”等发生变化或与现实不符时,请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要求申请变更,按程序一并申报。申报流程和时间:在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分布式项目,由其下属省(区、市)电力公司汇总,并经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审核汇总后于6月30日前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其他项目由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并于6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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