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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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要求改革财政支农投入机制,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财政支出的优先保障领域,确保农业农村投入适度增加,着力优化投入结构,创新使用方式,提升支农效能;固定资产投资继续向农业农村倾斜;发挥规划统筹引领作用,多层次多形式推进涉农资金整合;推进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环节源头整合改革,探索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行以奖代补和贴息,支持建立担保机制,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更多投向农业农村;建立健全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推进省级信贷担保机构向市县延伸,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尽快建立担保机构,实现实质性运营;拓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渠道,支持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方式参与农林水利、农垦等项目建设运营;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各类农业农村发展投资基金;加大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在符合有关法律和规定的前提下,探索以市场化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农业农村建设;研究制定引导和规范工商资本投资农...
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要求改革财政支农投入机制,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财政支出的优先保障领域,确保农业农村投入适度增加,着力优化投入结构,创新使用方式,提升支农效能;固定资产投资继续向农业农村倾斜;发挥规划统筹引领作用,多层次多形式推进涉农资金整合;推进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环节源头整合改革,探索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行以奖代补和贴息,支持建立担保机制,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更多投向农业农村;建立健全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推进省级信贷担保机构向市县延伸,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尽快建立担保机构,实现实质性运营;拓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渠道,支持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方式参与农林水利、农垦等项目建设运营;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各类农业农村发展投资基金;加大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在符合有关法律和规定的前提下,探索以市场化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农业农村建设;研究制定引导和规范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具体意见;对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优先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等作为建设管护主体,强化农民参与和全程监督。
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要求强化政府采购支持创新的机制,制定符合国际规则的创新产品和服务采购支持政策;在满足提供公共服务和机构自身运转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加大对初创企业提供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的采购力度;探索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扩大前沿领域创新产品和服务的率先示范应用。同时,要求充分发挥政府各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作用,对符合投向的新兴经济领域创新型企业给予支持;面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需求,落实和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使用等鼓励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科技类社会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强化对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导入阶段的金融支持,落实财税支持政策等。
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各级财政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优先位置,确保政府投入只增不减;中央财政已拨付的救助补助资金要抓紧到位;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防止物价波动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推进资金使用管理公示公开,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做好救助对象准确识别,提高资金使用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加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按照核定的各地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支持纳入国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的项目: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不得向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再发放租赁补贴;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支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含新建、改建、购买公共租赁住房)。
强化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
财政部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根据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规定了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各个阶段信息公开的内容。同时,明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PPP项目信息公开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开展以下工作:收集、整理PPP项目信息;在PPP综合信息平台录入、维护和更新PPP项目信息;组织编制本级政府PPP项目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需要,在其他渠道同时公开PPP项目信息;与PPP项目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PPP项目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即时公开和适时公开两种。
加强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
财政部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明确在地方自愿开展并符合条件的基础上,财政部按照以下规定提供保险费补贴:一是种植业。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40%、对东部地区补贴35%;对纳入补贴范围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中央财政补贴65%。二是养殖业。在省级及省级以下财政至少补贴30%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50%、对东部地区补贴40%;对中央单位,中央财政补贴80%。三是森林。公益林在地方财政至少补贴40%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50%;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中央财政补贴90%。商品林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30%;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中央财政补贴55%。四是藏区品种、天然橡胶。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40%;对中央单位,中央财政补贴65%。同时,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保险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工作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项目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申报项目合规性、建设方案可行性、投资方案可靠性、效益分析合理性,以及申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项目评审主要包括评审准备、实地考察、材料审核、形成结论、意见反馈等程序。实地考察与材料审核互为补充,以保证项目评审结论的客观、真实、准确。承担项目评审任务的农发机构应当建立专家库,评审专家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执业资格,或从事相关工作满10年。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并实行回避制度。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选取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项目评审工作。
加快推进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高度重视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严格遵循收缴电子化全国统一标准,统一政府非税收入执收项目识别码,统一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识别码,建立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全国统一缴款渠道;建立健全收缴电子化安全管理机制,确保电子文件合法有效,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切实加强收缴电子化管理组织实施,加强统筹管理,合理制定工作计划,做好宣传培训。
财政部党组召开2016年度民主生活会
近日,财政部党组召开2016年度民主生活会。党组书记、部长肖捷主持会议,第31督导组、中央纪委有关负责同志莅临会议指导,全体党组成员参加了会议。会议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为主题,围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要求,重点对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深入开展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严肃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进一步增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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