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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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行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定额返还
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决定从2016年起,调整中央对地方原体制增值税返还办法,由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时确定的增值税返还,改为以2015年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对增值税增长或下降地区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或扣减。返还基数的具体数额,由财政部核定。
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要求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推进农业补贴政策转型,完善农业结构调整政策,改革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政策,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探索财政撬动金融支农新模式;强化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支持农民创业创新,鼓励规范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农村,健全产业链利益联结机制;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长效机制,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激发农村资源资产要素活力,充分发挥新型城镇化辐射带动作用;健全困难群体收入保障机制,强化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
财政...
实行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定额返还
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决定从2016年起,调整中央对地方原体制增值税返还办法,由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时确定的增值税返还,改为以2015年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对增值税增长或下降地区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或扣减。返还基数的具体数额,由财政部核定。
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要求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推进农业补贴政策转型,完善农业结构调整政策,改革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政策,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探索财政撬动金融支农新模式;强化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支持农民创业创新,鼓励规范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农村,健全产业链利益联结机制;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长效机制,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激发农村资源资产要素活力,充分发挥新型城镇化辐射带动作用;健全困难群体收入保障机制,强化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
财政部等三部门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目标任务:围绕实现精准对接、促进稳定就业的目标,通过开发岗位、劳务协作、技能培训、就业服务、权益维护等措施,帮助一批未就业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帮助一批已就业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帮助一批贫困家庭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就读技工院校毕业后实现技能就业,带动促进1000万贫困人口脱贫。《指导意见》要求落实资金保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做好就业扶贫工作所需经费,确保工作顺利推进;承担东西部对口协作任务的东部省份,可使用财政安排的援助资金促进在本省(区、市)就业的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各地可根据就业扶贫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统筹相关资金保障政策落实。
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
财政部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监督重点。针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围绕政府债务管理、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两方面,明确专员办监督重点,全面覆盖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风险预警、应急处置,以及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二是监督方式和对象。明确专员办可以综合运用调研、核查、检查等手段,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机制;必要时可延伸至相关政府部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等单位,防范地方政府通过企事业单位违法违规融资。同时,要求专员办重点加强对政府债务高风险地区的监督,定期评估风险。三是监督处理。明确专员办查实地方政府债务违法违规问题,应当依据新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其中属于依法应当追究有关政府及部门、单位人员责任的,专员办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四是监督考核。明确对专员办监督地方政府债务工作实施考核,考核结果纳入专员办财政预算监管业务工作考核范围,体现正向激励。
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
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改革方案》,明确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要结合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注重发挥市场形成价格作用,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调动农民和社会各方面积极性,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率;要从制约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入手,加快改革完善相关政策;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完善保护补偿激励机制。
落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税收支持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落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税收支持政策的通知》,明确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债务重组等重组行为,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按规定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破产、注销,清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有关清算费用及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债权损失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企业重组过程中,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符合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企业重组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财政部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通知》,要求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的重要意义;深入开展资产评估法学习宣传活动;建立健全资产评估相关配套制度,财政部将加快出台《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和《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等相关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和资产评估协会要抓紧清理和修订与资产评估法不一致的规定,并按照资产评估法要求,建立新的管理规范和工作流程;加强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贯彻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思路,按照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规范和加强资产评估机构的行政监管;规范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业管理;强化资产评估协会自律监管。
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
财政部、水利部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农田水利建设,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中小河流治理及重点县综合整治,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淤地坝治理,河湖水系连通项目,水资源节约与保护,山洪灾害防治,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水利发展资金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水利中长期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需要,编制水利发展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配水利发展资金时,主要采取因素法。对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水利建设任务较少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采取定额补助。
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6—2020年)公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印发《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6—2020年)》,要求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对智能制造予以支持;按照深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要求,统筹支持智能制造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完善和落实支持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试点工作;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重大技术装备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确有必要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等,可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先建后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印发《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意见》,明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先建后补”是指经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筹集建设所需全部资金并组织实施,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将财政补助资金一次性报账支付给项目实施单位。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等项目单位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实行“先建后补”。《意见》要求加强项目管理,注重前期评审,加大监管力度,强化竣工验收;严格资金管理,规范报账程序,核定支付金额,统筹执行进度;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落实,及时总结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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