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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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8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完善现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增强价格临时补贴对物价变动的敏感度,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该指数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即启动对困难家庭的价格补贴。各地要以省(区、市)或地市级为单位实施联动机制,允许结合实际适当降低启动条件,确保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将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要求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支持创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均衡性转移支付适当考虑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增支因素;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因素;支持提升城市功能,增强城市承载能力;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
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8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完善现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增强价格临时补贴对物价变动的敏感度,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该指数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即启动对困难家庭的价格补贴。各地要以省(区、市)或地市级为单位实施联动机制,允许结合实际适当降低启动条件,确保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将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要求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支持创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均衡性转移支付适当考虑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增支因素;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因素;支持提升城市功能,增强城市承载能力;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明确
财政部印发《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创造条件将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供应商资格审查、采购代理机构委托、评审专家管理的重要依据。《通知》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评审专家选聘及日常管理中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不得聘用为评审专家,已聘用的应当及时解聘;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查询其信用记录,优先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相关主体信用信息,不得用于政府采购以外事项。
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税收政策明确
财政部等三部门印发《关于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符合文化部等相关部门制定的动漫企业认定基本标准;具备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的资质和能力。动漫直接产品包括漫画、动画、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
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明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6年4月30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6年4月30日;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新疆国际大巴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新疆国际大巴扎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从事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的营业税应税业务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上述营改增应税业务免征增值税。
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
财政部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明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其他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有关问题明确
财政部等三部门印发《关于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中的“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包括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以及上述企业、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融资租赁企业是指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开展融资业务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公共汽电车辆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车辆实际经营范围和用途等界定的,在城市中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票价和时刻表营运,供公众乘坐的经营性客运汽车和无轨电车。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完善财政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财政干部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明确财政干部学法用法的主要内容: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突出学习宪法,深入学习国家基本法律,深入学习财税法律法规和财政政策,深入学习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党内法规,深入推进法治实践。《意见》要求进一步健全财政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健全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健全完善日常学法制度,加强法治培训,坚持依法决策,严格依法履职,完善考核评估机制。
财政部联合20家部委研究部署第三批PPP示范项目评审工作
近日,财政部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20家行业部委相关司局,召开第三批PPP示范项目工作协调会,通报第三批示范项目申报情况及评审工作方案,并部署推进下一步评审工作。会议通报,在相关部委的共同参与和密切合作下,项目申报工作圆满完成。截至7月25日,共收到各地申报项目1070个,项目计划总投资约2.2万亿元,涉及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公用事业、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养老、旅游、体育等公共服务领域。在后续的专家推荐、集中评审等工作中,相关部委要全程参与,严格把关,确保示范项目的优质性和引领性。评审全过程要透明公开,确保评选结果客观公正,经得起社会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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