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1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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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西作为集“老、少、边、山、穷”于一体的自治区,贫困人口多、贫困面广、贫困程度深,扶贫攻坚任务重、压力大。至2015年底广西还有452万农村贫困人口,约占全国农村贫困人口总数的7%,在全国排第4位。为确保到2020年,全区农村贫困人口全部实现脱贫,广西财政不断加大扶贫投入,创新政策支持,完善相关涉农资金整合机制,走出一条符合广西实际的精准扶贫路子,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力度加大:财政专项扶贫投入不断加大
近年来,广西财政高度重视扶贫工作,不断加大财政对扶贫的投入力度,初步形成了投入稳定增长的机制。据统计,2011年至2015年,统筹安排财政专项扶贫支出达135.63亿元,年均增长20.62%。其中,争取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08.53亿元,年均增长16.57%;自治区本级专项扶贫资金27.1亿元,年均增长近40%。各市、县也根据各地扶贫开发任务和财力情况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投入,增幅和占比达到自治区补助资金的一定比例,逐步在全区范围内建立起与扶贫减困任务和本级财力相适应的财政专项扶贫投入机制,有效保证了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富民产业培育等重点工作的资金需求。
“十二五”期间,农村贫困人口...
广西作为集“老、少、边、山、穷”于一体的自治区,贫困人口多、贫困面广、贫困程度深,扶贫攻坚任务重、压力大。至2015年底广西还有452万农村贫困人口,约占全国农村贫困人口总数的7%,在全国排第4位。为确保到2020年,全区农村贫困人口全部实现脱贫,广西财政不断加大扶贫投入,创新政策支持,完善相关涉农资金整合机制,走出一条符合广西实际的精准扶贫路子,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力度加大:财政专项扶贫投入不断加大
近年来,广西财政高度重视扶贫工作,不断加大财政对扶贫的投入力度,初步形成了投入稳定增长的机制。据统计,2011年至2015年,统筹安排财政专项扶贫支出达135.63亿元,年均增长20.62%。其中,争取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08.53亿元,年均增长16.57%;自治区本级专项扶贫资金27.1亿元,年均增长近40%。各市、县也根据各地扶贫开发任务和财力情况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投入,增幅和占比达到自治区补助资金的一定比例,逐步在全区范围内建立起与扶贫减困任务和本级财力相适应的财政专项扶贫投入机制,有效保证了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富民产业培育等重点工作的资金需求。
“十二五”期间,农村贫困人口由2010年的1012万人减至2015年底的452万人,共实现560万人脱贫,贫困发生率由2010年的23.9%下降到2015年的10.5%;投入基础设施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9.41亿元,共修建砂石路8530公里,硬化路8130公里,桥梁1158座,小型人饮1965处,小型水利247处及其他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水毁道路的修复等项目,贫困地区行路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贫困地区的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全区利用财政扶贫资金共扶持贫困群众发展蔬菜、水果、药材、桑树、剑麻、甘蔗、茶叶、烤烟等特色优势种植业174.62万亩,发展养殖牛、羊、猪等大头牲畜1008.79万头,饲养家禽3587.98万羽;全区培育示范农户205.6万户,人口1000多万人,贫困群众稳定增收的基础得到进一步夯实。
机制创新:财政相关涉农资金整合优化
改革分配机制,增强县级整合资金的自主权。一是从2014年起,全面实行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县”制度,扶贫项目审批权原则上下放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自治区按因素法切块分配到县。加大竞争性和扶贫绩效在资金分配中的权重,初步建立了以扶贫绩效为导向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机制,增强了县级整合资金的自主权。二是明确要求自治区、市各有关部门对能够切块分配下达的扶贫资金和部门项目资金,要一律采取因素法切块下达,由各县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对必须明确到县具体项目单位的资金,要围绕贫困县的相关规划和项目平台优先安排。据统计,2015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下达54个贫困县、片区县各类资金852亿元,比2014年增长16%,其中,支持三农各项事业发展资金294亿元,比2014年增长10%。同时,2015年,自治区本级财政压缩培训费在内的各项支出2.34亿元用于扶贫。
搭建平台,整合资金。“十二五”期间广西坚持以“兴边富民”行动计划、石漠化片区扶贫攻坚、扶贫生态移民(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等自治区重大项目为平台,共筹措落实交通、水利、教育、卫生等各方面资金1600多亿元,全面解决了0—20公里范围边境地区群众生产生活特殊困难,改善边境群众民生,加快边境地区发展;支持片区县的公路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农村危房改造、新建和改建农村中小学校教学楼、宿舍、食堂以及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搬迁生活困难人口30万人,并配套建设了相关生产生活设施,确保了移民搬得出、留得住、能致富。
使用创新:财政资金投入使用方式转变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扶贫的投入。大力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和民办公助的扶贫项目资金补助方式,逐步扩大补助项目范围。提高产业发展项目中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和民办公助方式进行建设的项目比重,提高对技术要求不高、财政扶贫资金补助50万元以下的贫困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民办公助项目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的比例。
鼓励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凡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组织有能力承担的扶贫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实施、项目验收、项目监管、技术推广、信息提供、扶贫培训等工作和项目,均可通过公开、规范的程序委托社会组织承担。
进一步加大支持金融扶贫。2014年,广西出台的《关于加强金融支持扶贫开发的实施意见》对扶贫贷款贴息标准进行了调整,贴息标准比以前有较大提高,贴息期限从原来的一年提高到不超过三年。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贫困农户及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的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创新金融扶贫载体,提高扶贫信贷资金精准度。启动金融扶贫“百千万工程”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贫困农户增收项目等遴选工作,大力实施龙头带动工程,完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带动扶贫对象发展产业的模式。安排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22亿元,在全区105个县(市、区)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奖补,选定田东、西林、凤山、龙胜等4县作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奖补工作示范点。
监督强化:财政资金使用受到严格监管
按照“谁安排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拨款谁负责、谁发放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构建覆盖全区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时监控系统,建立资金使用预警机制。健全扶贫资金项目安排公告公示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加大评价结果利用。定期开展审计检查,健全审计检查结果通报制度。逐步引入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力量,强化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逐步建立起违规使用扶贫资金终身追责制度和扶贫项目管理使用终身负责制度。2015年1—6月开展的全区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中,将扶贫资金列为重点检查内容,共涉及56个县57.1亿元扶贫资金,发现挤占、挪用扶贫资金1136万元,已责令相关县全部追回归位或从县级财政中安排资金归位,并要求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工作展望:突出重点实现脱贫攻坚战多点突破
抓好资金的筹措落实工作,确保脱贫攻坚资金需求。对照自治区党委关于“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相关精神和要求,要结合实际做好全区脱贫攻坚项目资金的测算和整合筹措工作,确保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发挥实效。一是进一步加大财政专项脱贫投入。明确自治区本级及有关贫困市县要按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的一定比例增列专项扶贫预算,各级财政要将当年按规定清理收回的存量资金中可统筹使用资金的50%以上用于扶贫开发。另外,安排地方政府债券资金97.5亿元专项支持易地扶贫搬迁。
截至目前,2016年脱贫攻坚财政投入为123.52亿元。一是自治区本级年初预算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2亿元。二是中央易地扶贫搬迁资金16亿元。三是中央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7.52亿元。四是安排68亿元政府债券用于脱贫攻坚,其中,30亿元以资本金的形式注入广西农村投资集团公司专项用于易地扶贫搬迁,38亿元用于脱贫攻坚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用于村屯道路建设)。
今后将根据脱贫工作实际,继续保持财政扶贫专项投入的大幅增长。二是改革和完善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增加对贫困县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社会保障、农业等一般性转移支付(除中央和自治区已经明确按确定的因素分配外)要引入贫困人口因素测算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除引用贫困人口因素测算外,对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片区县适当提高补助系数。同时,要求市级财政要将通过加大预算投入、盘活存量、债券资金等筹集的资金投入扶贫,在保障城区扶贫任务目标完成的基础上,统筹推进所辖县(市)扶贫工作。三是加大行业脱贫投入力度。要求按固定因素或固定标准分配的民生改善、社会保障等领域专项资金,各级财政要单列用于扶贫开发。其他支持贫困地区的涉农专项,对54个贫困县的投入原则上要高于资金总额的50%。
加强专项资金统筹整合,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以贫困县为重点,统筹整合中央和自治区、市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公共服务保障、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涉农资金,由自治区、市各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扶贫整体规划和精准扶贫要求,结合行业扶贫的目标任务和规划实施情况,提出能够切块下达到贫困县的涉农项目资金及额度,采取因素法切块下达,由各县根据实际统筹安排使用,各区直相关部门应以切块资金额度,对相关市、县提出考核目标。对必须明确到项目单位、不宜切块下达的涉农资金,要围绕行业扶贫规划优先安排。对市县具有管理信息优势的涉农支出,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切块下达,由市、县统筹支配。
突出重点,发挥资金最佳效益。各级各部门在涉农资金专项分配的使用上,重点围绕54个贫困县、片区县、5000个贫困村安排资金,优先确保贫困地区发展的需要。各县(市)区在统筹自治区、市切块资金以及县本级相关专项资金的安排上,重点优先围绕县域内贫困村和贫困人口安排项目资金,除了上级部门有特殊规定外,一般不得将相关专项资金优先用于与贫困村以及贫困人口发展无直接关联的项目和地区。
健全完善财政激励金融、金融推动扶贫的政策传导机制。一是实行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和农村银行网点建设扶持政策,相关奖励政策优先向贫困地区金融机构倾斜,重点体现对贫困地区涉农贷款的奖励,引导金融机构在贫困地区布点,增加信贷投放量,提高贫困地区金融服务水平。二是支持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按合理分担比例建立贫困户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共同分担贷款损失。政府承担部分,由县财政从自治区、市补助的财政专项资金以及县本级财政中安排,为贫困户获得贷款提供更好条件。三是设立扶贫产业发展基金。从现有涉农专项资金中整合一定比例专项资金,设立扶贫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贫困地区特色产业龙头企业发展。同时继续加大财政支持扶贫贷款贴息额度,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力度,优先向贫困地区和贫困户倾斜。
责任编辑 李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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