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2 作者:山西省财政厅厅长|★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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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预算法的全面实施不仅对深化财政预算管理改革有重要意义,而且对规范政府收支行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也将产生重大影响。就山西省而言,全面实施新预算法,推进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对于促进腐败问题治理,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净化政治生态,实现弊革风清,重塑山西形象,促进富民强省”的目标更具有特殊的、基础性意义。
一、新预算法的全新之处
与原法相比,新预算法有以下三个全新之处:一是定位变了。新预算法从一部“帮助政府管好钱袋子”的法律,变成了一部“规范政府钱袋子”的法律。实现了从“管理法”向“控权法”的转型,充分体现了“以法治国”的精神实质。二是地位变了。所谓“财政”,既有“财”又有“政”,是政法与经济的交叉点,它事关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牵一发而动全身。预算是财政的基础,新预算法的实施一方面可以为深化财税改革引领方向,使得财税领域的改革成果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另一方面又为其他领域的改革发挥着营造环境、奠定基础的作用。三是内容实现了大的突破。从预算的审批、执行、调整和追责等各个环节都取得了突破。比如政府收入实行全口径,收入“颗粒归仓”;预算审核重点转向支出预算和政策,主要看“钱...
新预算法的全面实施不仅对深化财政预算管理改革有重要意义,而且对规范政府收支行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也将产生重大影响。就山西省而言,全面实施新预算法,推进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对于促进腐败问题治理,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净化政治生态,实现弊革风清,重塑山西形象,促进富民强省”的目标更具有特殊的、基础性意义。
一、新预算法的全新之处
与原法相比,新预算法有以下三个全新之处:一是定位变了。新预算法从一部“帮助政府管好钱袋子”的法律,变成了一部“规范政府钱袋子”的法律。实现了从“管理法”向“控权法”的转型,充分体现了“以法治国”的精神实质。二是地位变了。所谓“财政”,既有“财”又有“政”,是政法与经济的交叉点,它事关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牵一发而动全身。预算是财政的基础,新预算法的实施一方面可以为深化财税改革引领方向,使得财税领域的改革成果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另一方面又为其他领域的改革发挥着营造环境、奠定基础的作用。三是内容实现了大的突破。从预算的审批、执行、调整和追责等各个环节都取得了突破。比如政府收入实行全口径,收入“颗粒归仓”;预算审核重点转向支出预算和政策,主要看“钱花的方向对不对,合理不合理”;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改变预算控制方式,克服对经济的“顺周期”调节;“预算公开”入法,引入外部监督机制,从源头防治腐败;严格债务管理,为地方债戴上“紧箍咒”;树立绩效理念,解决“财政资金不问效果”之困等等。深刻理解新预算法的这些全新变化,有助于我们立足实际,推进预算管理体制改革。
二、推进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应坚持的原则
按照新预算法的要求,山西省确立的预算管理体制改革主要目标是:突出问题导向,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创新管理方式,健全管理机制,加快建立依法管理、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防范财政风险,提高管理绩效,为实现弊革风清、促进富民强省提供重要的财税制度保障。在改革中要坚持五个基本原则:一是突出问题导向。坚持从当前预算管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薄弱环节入手,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意见和措施,着力通过改革突破障碍,解决问题。二是坚持有进有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凡属市场能发挥作用的,财税优惠政策及资金要逐步退出;凡属市场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政府包括公共财政等要主动补位、积极作为。三是注重制度引领。坚持于法有据,完善制度建设,做好改革措施与相关配套制度的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用制度引领和推进改革,在改革中不断完善制度。四是推进公开透明。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将公开透明贯穿于预算管理的全过程,以公开促改革,以透明强监督,推进依法理财,建设阳光政府。五是统筹协调推进。既要坚持整体规划和重点突破相结合,提高改革的整体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又要注重与其他改革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合理把握改革的力度和节奏,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三、深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健全完善政府预算和预算标准两个体系
完善政府预算体系。要将政府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力度,建立起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机制。建立健全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全口径预算体系。
健全预算标准体系。科学设定相关标准,进一步完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支出标准在预算编制和管理中的基础支撑作用。严格机关运行经费管理,合理制定机关运行经费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加强人员编制管理和资产管理,完善人员编制、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机制。
(二)扩大预决算公开范围,细化预决算公开内容
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扩大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除涉密信息外,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均公开本部门预决算。细化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部门预决算应全部细化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除涉密信息外,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公开。对预决算公开过程中社会关切的问题,要规范整改,完善制度。
(三)改进预算管理和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中期财政规划按照三年滚动方式编制。对影响较大的改革、政策和项目进行重点研究,逐步形成部分支出相对稳定,可变动部分重点研究,逐年更新滚动管理的编制机制。中期财政规划要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宏观调控政策相衔接,对年度预算起到约束作用。
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一般公共预算审核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强化支出预算约束,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要重点报告支出政策内容。预算执行中,如需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以及增加举借债务数额,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各级政府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并按规定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一般公共预算收支缺口和本级政府决定的重大支出事项等。
(四)加强财政收入管理,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加强税收收入管理。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各级政府不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各级税收征管部门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
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将清理后保留的收费基金项目统一纳入涉企收费基金目录清单予以公布,防止反弹。继续清理规范其他领域收费基金,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加快建立健全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收益共享机制。
规范财税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全面清理已有的各类财税优惠政策,凡属影响公平竞争的税收及非税等收入优惠政策、与企业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都要纳入清理范围,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一律停止执行。
(五)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严格控制政府性楼堂馆所、财政供养人员及“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以及按人均经费标准安排的支出事项;逐步取消专款专用规定,统筹安排经费,提高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统筹能力;突出公共财政职能,优先保障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支出。
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建立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加大结转结余资金统筹力度,对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执行进度考核机制,实施预算执行进度通报制度和监督检查机制,有效控制新增结转结余资金。
(六)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财政支出绩效
强化预算执行管理。牢固树立“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意识,各部门、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及时批复部门预算,严格按照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有关合同和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规范国库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积极开展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逐步将绩效管理范围覆盖到各级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资金,将绩效评价重点由项目支出拓展到部门整体支出和政策、制度、管理等方面。注重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七)规范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风险
规范政府举债融资和管理。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省级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债务由省政府在批准的市县债务限额内代为举借。政府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主要用于公益性项目或置换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和化解机制。省级财政根据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市、县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市、县进行风险预警。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将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收支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存量债务可申请发行政府债券置换。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原则,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通过剥离政府偿债责任,由项目收入、纳入预算等方式逐步偿还。对政府负有担保或救助责任的债务,由政府指导和督促债务人统筹安排偿债资金。
建立考核问责和应急处置机制。将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目标责任制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作为第一责任人,认真抓好政策落实。
(八)规范理财行为,严肃财经纪律
坚持依法理财,主动接受监督。增强预算法治意识,严格遵守预算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等财税法律法规,依法行使决策权和财政管理权。建立嵌入支出业务流程的财政监督机制,推进财政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政府决算审计制度,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加快推进预算公开,增强政府理财工作的透明度,减少政府自由裁量权,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让财政资金在阳光下运行。
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理财行为。强化法治财政建设,健全预算编制、收入征管、资金分配、国库管理、政府采购、财政监督、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切实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规范理财行为,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编报预决算,按规定的用途拨付和使用财政资金。
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对财经活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零容忍,对检查中发现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财政资金以及违规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等违规违纪行为和责任人,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推动形成依法理财、弊革风清的财经环境。
责任编辑 韩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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