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2 作者:本刊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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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于近日印发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修订前的《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各省(区、市)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对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但各省(区、市)征收政策并不一致。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明确将水土流失防治费和土水保持设施补偿费统一为水土保持补偿费,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其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为依法规范地方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行为,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水利部有关司在实地调研、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办法中所提到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指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
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于近日印发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修订前的《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各省(区、市)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对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但各省(区、市)征收政策并不一致。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明确将水土流失防治费和土水保持设施补偿费统一为水土保持补偿费,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其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为依法规范地方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行为,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水利部有关司在实地调研、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办法中所提到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指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在征收范围方面,办法中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取土、挖砂、采石但不包含河道采砂;烧制砖、瓦、瓷、石灰;排放废弃土、石、渣),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这里所指的补偿费,不是赔偿水土保持设施、林草植被的建设费用的赔偿费,而是由于损坏土地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造成原有水土保持功能不能恢复而进行的补偿。
另外,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和民生工程建设,避免加重农民负担,办法规定,对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军事设施的,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等,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对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机构,办法中也做了明确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省(区、市)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另外,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由于生产建设活动对水土保持功能的影响与扰动土地面积、挖填土石方量、弃土弃渣量等密切相关,按生产建设活动的不同类型,办法规定了相应的征收方式: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另行制定。
在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具体征收流程中,缴纳义务人应当向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等资料。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并向缴纳义务人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当载明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征收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时限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在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管理、使用方面,办法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地方各级政府之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实行就地缴库方式: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一般缴款书”,随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一并送达缴纳义务人,由缴纳义务人持“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在填写“一般缴款书”时,预算科目栏填写“1030176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103类01款76项“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主要用于被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恢复治理工程建设。原则上来说,一是满足开展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需要,保证本地区水土保持功能总体上不降低、水土流失状况上不恶化;二是弥补损失水土保持功能的需要;三是发挥经济调控、导向作用的需要,促进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最大限度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方式,减少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的占压、损坏范围。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年度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规定审核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并批复下达。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由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213类70款“水土保持补偿费安排的支出”01项“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02项“预防保护和监督管理”、03项“其他水土保持补偿费安排的支出”。
另外,开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后,原各地区征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补偿费等涉及水土流失防治和补偿的收费予以取消。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违反《办法》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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