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大]
[中]
[小]
摘要: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打响以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扎实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落实各项财政支持政策,同时密切监测财政收支运行状况,兜牢基层“三保”底线,努力促进经济平稳运行。
全方位支持疫情防控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保障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到位。第一时间制定了《财政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相关业务处室上下联动监控,保障防控工作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经自治区政府批准,通过动用主席预备费及时下达疫情防控资金2.05亿元。积极统筹本级财力,支持设立1亿元专项资金,用于保障防控疫情重点企业物资采购和生产、奖励在防控疫情中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和贡献突出的相关企业。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对医疗卫生机构和疾控、药品监管等部门开展疫情防控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全额予以保障,同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物资和关系人民群众生活的必需品储备、保障工作。据不完全统计,截至3月3日,全区各级财政下达疫情防控资金18.77亿元,其中,中央2.51亿元,自治区2.69亿元,盟市旗...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打响以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扎实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落实各项财政支持政策,同时密切监测财政收支运行状况,兜牢基层“三保”底线,努力促进经济平稳运行。
全方位支持疫情防控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保障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到位。第一时间制定了《财政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相关业务处室上下联动监控,保障防控工作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经自治区政府批准,通过动用主席预备费及时下达疫情防控资金2.05亿元。积极统筹本级财力,支持设立1亿元专项资金,用于保障防控疫情重点企业物资采购和生产、奖励在防控疫情中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和贡献突出的相关企业。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对医疗卫生机构和疾控、药品监管等部门开展疫情防控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全额予以保障,同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物资和关系人民群众生活的必需品储备、保障工作。据不完全统计,截至3月3日,全区各级财政下达疫情防控资金18.77亿元,其中,中央2.51亿元,自治区2.69亿元,盟市旗县13.57亿元。
二是实时监测盟市旗县库款保障情况,及时调拨资金。为做好疫情防控财力保障工作,结合盟市旗县库款情况,截至3月3日,自治区财政共调拨盟市资金97.22亿元;拨付自治区本级医院和工信厅疫情防控资金0.72亿元。密切关注盟市、旗县库款保障水平,对盟市、旗县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测预警,对库款保障水平低的盟市、旗县,根据情况及时调度资金,以确保疫情防控和工资等基本“三保”支出需要。
三是支持防控应急物资保障。目前已累计拨付自治区工信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周转金6000万元,用于采购防护、消杀用品和医疗设备等防控物资,并签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周转资金借款合同》。拨付公安厅专项经费1538.5万元,支持公安部门防疫防护物资购置,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四是保障患者得到及时充分救治。对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保障,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自治区财政补助40%。对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补助政策,中央和自治区予以适当补助。对异地就医确诊和疑似患者,先治疗后结算。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疫情结束后统一清算;确诊患者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疑似患者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中央和自治区给予适当补助。对疑似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符合卫健部门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需要进行医学观察和检查的自治区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可纳入门急诊保障范围,按照住院标准报销。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自治区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五是保障好医务、防疫人员临时补助。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的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给予补助;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给予补助。在疫情防控期间,将援鄂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提高1倍、薪酬水平提高2倍。对承担疫情防治工作任务中、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标准为每人每天200元,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量基数,由各单位统筹分配,向敢于担当、勇挑重担、加班加点参加疫情防控特别是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工作人员倾斜。扩大卫生防疫津贴发放范围,确保覆盖全体一线医务人员。对在疫情防控防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感染或死亡的人员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相关经费由工伤保险基金和财政予以保障。
六是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资产管理工作。印发了《关于规范和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紧急配置救治器械、医药防护用品等疫情防控资产,可简化资产配置程序,快速高效配置;完善了疫情防控资产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流向可查;规范了疫情结束后,资产报废报损、调剂使用和闲置资产处置的有关程序;严禁“搭便车”“超标准”购置与疫情防控工作无关的资产。
七是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管理。下发《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对以满足紧急采购需求为首要目标,按照财政部建立的采购“绿色通道”政策、财政厅公布的紧急采购政策,切实加强内控管理,无需财政部门审批等内容进行了明确。下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当前需紧急采购的项目,建立绿色通道,确保实现高效快速便捷;对非紧急采购项目,暂停或延期开展采购活动。同时,针对有利于疫情防控,对因工作需要确需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做出具体规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细化为合理安排政府采购活动、紧急的、非紧急的、工作必需(确有必要或确需开展)的、投诉处理等十项具体措施。截至3月4日,各地已累计发布延期或暂停近期开标公告1051个,有力支持疫情防控减少人员聚集和流动。
八是支持疫情防控科技攻关。下达自治区应用研究与开发资金800万元,支持科技厅启动实施应急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科技攻关计划。
九是落实疫情防控金融支持政策。对纳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对纳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在人民银行再贷款支持和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再贴息50%,期限不超过1年。截至3月4日,自治区共有7家银行对19家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发放优惠贷款17.68亿元,预计申请贴息资金1711万元。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贷款可展期一年,财政继续给予贴息。对受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给予优先支持。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加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力度,按照融资担保公司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鼓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暂无还款能力的中小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十是及时落实抗击疫情税收政策。会同自治区卫健委于2月4日和2月11日先后确定两批免征关税的进口单位名单和进口物资清单,免征关税进口物资合计金额2758万元,全部直接用于全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与自治区各部门沟通协调,迅速落实防疫期间减免有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民航发展基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和相关药品注册费等税费优惠政策。会同交通部门积极落实防控新冠肺炎期间免收车辆通行费政策。会同社会保障部门进一步跟踪落实阶段性免、减、缓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及缓缴住房公积金等政策。会同内蒙古税务局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由3%降至1%政策。在继续落实、落细、落到位国家和自治区已经出台的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同时,第一时间向自治区报送了全区防控疫情减税降费政策建议,写入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并贯彻执行。
多举措保障经济平稳运行
一是密切关注财政收支运行。1—2月,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306.5亿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5.7%,比上年同期下降20.3%。分项目看,税收收入241.1亿元,下降23.5%;非税收入65.4亿元,下降5.2%。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517.5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22.5%。财政厅及时分析相关数据,研究相应对策。
二是保障疫情期间就业形势稳定。对春节期间(截至2月9日)开工,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的重点企业,每吸纳一名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到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每人1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支持嘎查村(社区)开发临时性公益性岗位,针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疫情防控等相关工作,允许在疫情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临时性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疫情期间创业园和孵化基地、四众创业支撑平台为创业者降低或减免场地租金费用的,据实给予3个月的减免费用补助。对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毕业生等就业重点群体,在疫情期间开展职业技能线上补贴性培训。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返还上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阶段性降低工伤、失业保险费率至2021年4月30日。
三是支持外经贸发展。今年安排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3.28亿元。其中:中央提前下达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1.26亿元,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2.02亿元,主要用于支持外贸稳中提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对外投资合作、扩大吸引外资以及其他有利于外经贸事业发展的事项。
四是支持服务业发展。今年安排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2.12亿元。其中:中央提前下达的服务业发展资金1.75亿元(电商进农村资金4500万元已提前下达),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3712万元。自治区本级安排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企业物资采购和生产,鼓励在防控疫情中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和贡献突出的相关企业。
五是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确保污染项目早施工、早落实、早见效,自治区财政于2019年末将中央提前下达的2020年水污染防治资金2.13亿元和土壤污染防治资金5652万元及时提前下达盟市,其中黄河流域水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资金1.2亿元,重点用于黄河流域7个盟市40个旗县水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按照《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为更好地支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工作,联合生态环境厅从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加快预算执行、加强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加强组织协调沟通等方面提出更具实效性的新要求,助力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和污染防治攻坚战。
六是完善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财税政策。提出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包括简化政府采购审批流程、加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力度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提前下达“助保金贷款”和中小企业扶持资金、设立专项资金保障防控疫情重点企业等内容。配合工信厅制定《关于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十条政策》,提出通过重点产业资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扩能增效、一次性奖励、贷款贴息,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和物流成本,对疫情期间企业多生产的疫情防控所需的医疗物资,按《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第一批)》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等意见。
责任编辑 张小莉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