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0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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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深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5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措施,支持企业纾困化险、增强发展后劲。一是建立债转股合理定价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实施机构等尽职免责办法,创新债转股方式,扩大债转优先股试点,鼓励对高杠杆优质企业及业务板块优先实施债转股,促进更多项目签约落地。二是完善政策,妥善解决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机构持有债转股股权风险权重较高、占用资本较多问题,多措并举支持其补充资本,允许通过具备条件的交易场所开展转股资产交易,发挥好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在债转股中的重要作用。三是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市场化债转股,优化股权结构,依法平等保护社会资本权益。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起设立资管产品并允许保险资金、养老金等投资。探索公募资管产品依法合规参与债转股。鼓励外资入股实施机构。
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
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要求优化外商投资导向,实行差异化的区域政策,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继续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倾斜;充分运用外经贸...
深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5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措施,支持企业纾困化险、增强发展后劲。一是建立债转股合理定价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实施机构等尽职免责办法,创新债转股方式,扩大债转优先股试点,鼓励对高杠杆优质企业及业务板块优先实施债转股,促进更多项目签约落地。二是完善政策,妥善解决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机构持有债转股股权风险权重较高、占用资本较多问题,多措并举支持其补充资本,允许通过具备条件的交易场所开展转股资产交易,发挥好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在债转股中的重要作用。三是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市场化债转股,优化股权结构,依法平等保护社会资本权益。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起设立资管产品并允许保险资金、养老金等投资。探索公募资管产品依法合规参与债转股。鼓励外资入股实施机构。
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
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要求优化外商投资导向,实行差异化的区域政策,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继续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倾斜;充分运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建设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和外贸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按市场化原则开展招商、企业入驻服务等,允许国家级经开区制定业绩考核办法时将招商成果、服务成效等纳入考核激励;国家级经开区内科研院所转化职务发明成果收益给予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税收政策相关规定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且未享受实物保障的在国家级经开区内就业或创业的人员,可提供一定的购房、租房补贴,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等。
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要求推动政府收费公路存量债务置换,允许地方政府债券置换截至2014年底符合政策规定的政府收费公路存量债务,优化债务结构,减轻债务利息负担,防范化解债务风险,为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创造有利条件。同时,要求强化资金支持。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要对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作给予资金支持。部级系统建设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从车辆购置税资金中列支。各地ETC车载装置安装、系统和设施建设改造资金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采用通行费收入列支、财政补助等方式解决,鼓励各地通过市场机制筹集资金。中央财政通过结构调整安排车辆购置税资金,对各地相关设施和系统建设改造予以适当补助。
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明确要科学合理确定政府科技投入的边界和方式,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加快建立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要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权责,中央财政侧重支持全局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进一步发挥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作用。地方财政侧重支持技术开发和转化应用,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要加强机构、人才、装置、项目和资金的统筹协调,加强与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协调联动,统筹当前和长远,分类推进改革。《方案》明确,从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等方面划分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条件。
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将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三个方面。一是义务教育总体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明确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档负担比例,中央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支持。二是学生资助作为相对独立完整的政策体系,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将其总体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细化。三是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
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
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等。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决定性作用,由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给予适当额度保险补偿,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强化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降低用户风险,并引导培育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市场,加快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应用。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按照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保险补偿。保险期间应连续不间断,保险补偿期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不超过3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全面绩效管理。
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明确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明确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等。
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使用管理
财政部修订并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明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用于支持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和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工作。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至2023年,届时根据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分配。采用的因素及权重为:乡村人口(40%)、村个数(10%)、绩效评价结果(20%)、其他因素(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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