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时期以来,在一些地方,“税”消“费”涨、“费负”高于“税负”的现象较为突出,各种收费、摊派甚至挤压了国家税收。因此,必须扶“税”抑“费”。一是取消一些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二是将部分收费改为税收的形式,即“费改税”,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扶“税”抑“费”的目的就是要扶持税收,增加“税负”,抑制收费,降低“费负”,消除“税”消“费”涨、“费”硬“税”软的现象。
提出扶“税”抑“费”的动因很多,但直接的动因主要有三:
一则,农民负担居高不下,需要扶“税”抑“费”。国家明文规定,农民的“三提五统费”负担不得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但事实上,一些地方加在农民头上的负担远远超过了这个标准。农民负担过重的根源主要是“税费”不清,“税”轻“费”重。当前的农民负担主要包括农业税、“三提五统”费、集资摊派等。现行的农业税制是50年代沿袭下来的,基本上实行的是轻税负政策,旨在扶持农业生产。目前,农业税仅占农民负担中的极小部分,农民负担得起,关键是各种收费、集资、摊派加在农民头上,加重了农民负担,农民承受不了。对于当前的税轻、费重、集资摊派严重的现象,老百姓有句顺口溜,说得很形象,即:“头税轻,二税(实际上是各种收费)重,摊派(包括集资等)是个无底洞”。“税费”不清,费多且重,以至于有的人把国家税收也当成了不合理负担。可以说,各种不正当的收费和集资、摊派是造成农民负担过重的根本原因。
再则,“三乱”现象屡禁不止,需要扶“税”抑“费”。当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三乱”不仅加重了农民和企业负担,而且容易诱发各种腐败现象。“三乱”的根源就在于政出多门,随意性大。为此,只有通过扶“税”抑“费”,将各种收费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才能制止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根治“三乱”现象。
第三,财政职能“支离破碎”,需要扶“税”抑“费”。本来财政预算的完整性原则,决定了所有政府资金,包括政府直接收取的和以政府名义收取的资金,都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然而,事实上,各种收费、摊派的大量存在,使一笔笔资金收支长期在“体外循环”,逃离财政预算管理,扭曲了分配关系,肢解了财政职能。据统计,在全国不少地方,预算外收入与预算内收入“并驾齐驱”。仅农村而言,全国每年的村提留、乡统筹费都在400亿元以上。这么多的资金“体外循环”,是很容易出问题的。要理顺分配关系,强化财政预算管理,健全财政职能,就应当扶“税”抑“费”,将各种收费以税收或部分税收的形式,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扶“税”抑“费”,好处甚多,择其要者,至少有四:
(一)有利于构造地方税体系,推动地方税费制度改革,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特别是省以下财政体制,进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核心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权与事权相结合。当前,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特别是省以下财政体制的主要任务是构造地方税体系,以科学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收管理权限,以及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和事权。扶“税”抑“费”,就是把长期逃离于财政预算管理之外的有关收费,改为税收的形式,作为地方财政稳定、可靠的预算收入,显然有利于构造地方税体系,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进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二)有利于理顺分配关系,减轻农民和企业负担,根治“三乱”现象。税收是处理国家与集体、个人分配关系的主要方式,而扶“税”抑“费”,就是为了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分配关系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消除“费”出多门的现象。农民、企业、单位缴足了税收后,有权拒交各种不正常的收费、集资、摊派等,因而有利于理顺分配关系,减轻农民、企业、单位的负担,根治“三乱”现象。
(三)有利于健全财政职能,振兴国家财政,促进经济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扶“税”抑“费”实质上是变资金的“体外循环”为“体内集中”,不仅财政职能得以健全,而且还使地方财政能够集中更多的财力,拿出一定的资金用于公益事业,用于发展生产,搞经济建设。
(四)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扶“税”抑“费”,使各项收支活动都在财政的严格管理和监督之下,铲除了滋生腐败的土壤与温床,可以有效地堵塞漏洞、防范腐败,促进廉政建设。同时,“三乱”没了,农民负担轻了,群众不再有抵触情绪,这对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无疑是极为有利的。
扶“税”抑“费”,作为地方税费制度改革的一项内容,其政策性强,内容复杂,需要积极稳妥,审慎从事。为此,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关于试点与推广的问题。扶“税”抑“费”事关大局,不可一蹴而就,应当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广。
2、关于政策界限问题。扶“税”抑“费”,要先弄清现行各项收费的性质,界定、区分服务性收费和政策性收费。对服务性收费中的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明令取消;对政策性收费,则全部或部分改成税收的形式。
3、关于总体税负问题。扶“税”抑“费”,必然会增加税负,但在确定整体税负时要考虑纳税人的承受能力。
4、关于税收立法与执法的问题。扶“税”抑“费”,改变或新增税种,涉及税收立法的问题。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中央应赋予地方必要的地方税收立法权,以便有法可依,增强征税的硬度。同时,还必须严格执法。须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往往比无法可依更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