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申报范围。凡依法领取罚没票据的执法单位和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执收单位,均实行收入申报制度。
(二)确定收入申报办法及解缴程序。凡具有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的主管部门连同下属单位的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收入一并汇总填表后,随经费支出月报一同报财政局。其收入必须及时按规定缴库。当月或累计收入达到2000元的,务必在到达限额月份内缴入金库,并坚决做到当年收入当年清。
(三)建立收入申报监督制度。由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进行日常催缴和监督,保证科室间、部门单位间相应支出的相互衔接。
(四)制定处罚办法。对不按时申报、漏报、少报、截留、坐支、挪用等违纪行为,一经查出,按《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处以罚款或停拨财政经费,同时,不安排相应的支出预算。
本刊通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