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堪称世界头号经济强国,1994年,美国国内生产总值(GDP)达6.89万亿美元,联邦财政收入1.25万亿美元,财政支出1.46万亿美元,美国又是个重视科技投入、科技高度发达的国家,1994年全社会研究与开发(R&D)支出达1730亿美元,超过日、德、法、英、意、加西方六强国的总和。
美国研究与开发投入占GDP的比重1991年曾达到2.8%,近几年有所下降,1994年为2.51%。联邦政府的研究与开发支出占联邦财政支出的比例1970年为7.7%,以后逐年下降,1987年—1989年维持在5.3%,1994年降至4.5%。下降的原因主要是财政支出中法定刚性支出(医疗、福利等支出)和债务支出比重不断上升,政府可调节安排的一般性支出比重不断下降。但研究与开发支出占政府一般性支出的比值是不断上升的,从1970年的3.8%上升到1987年的12%,1994年达到15.5%。
从美国的研究与开发的资金来源看,前些年联邦政府投入与企业投入大体各占一半,近几年政府投入比重有所下降,企业投入比重逐步上升,1994年企业投入占58.8%,联邦政府投入占36.2%,大学投入占3.2%,其他投入占1.8%。从使用方向看,用于国防方面的比重较大,前些年一直在60%以上,近几年有所下降,1994年为57.8%;民用方面为42.2%。
美国堪称世界头号经济强国,1994年,美国国内生产总值(GDP)达6.89万亿美元,联邦财政收入1.25万亿美元,财政支出1.46万亿美元,美国又是个重视科技投入、科技高度发达的国家,1994年全社会研究与开发(R&D)支出达1730亿美元,超过日、德、法、英、意、加西方六强国的总和。
美国研究与开发投入占GDP的比重1991年曾达到2.8%,近几年有所下降,1994年为2.51%。联邦政府的研究与开发支出占联邦财政支出的比例1970年为7.7%,以后逐年下降,1987年—1989年维持在5.3%,1994年降至4.5%。下降的原因主要是财政支出中法定刚性支出(医疗、福利等支出)和债务支出比重不断上升,政府可调节安排的一般性支出比重不断下降。但研究与开发支出占政府一般性支出的比值是不断上升的,从1970年的3.8%上升到1987年的12%,1994年达到15.5%。
从美国的研究与开发的资金来源看,前些年联邦政府投入与企业投入大体各占一半,近几年政府投入比重有所下降,企业投入比重逐步上升,1994年企业投入占58.8%,联邦政府投入占36.2%,大学投入占3.2%,其他投入占1.8%。从使用方向看,用于国防方面的比重较大,前些年一直在60%以上,近几年有所下降,1994年为57.8%;民用方面为42.2%。
为了鼓励企业增加对研究与开发的投入,美国税法对企业研究与开发有一系列优惠政策。第一,允许企业用于研究与开发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甚至直接计入支出。第二,企业的研究与开发支出可以在企业交纳所得税前从利润中全额扣除。第三,企业当年研究与开发支出大于以前年度投入的部分,按20%冲减应纳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为:①以企业1984年—1988年四年的研究与开发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为基准系数(这个系数最高不得超过16%;新开办的企业以3%为基准系数);②以报告年前四年的平均销售收入为基准收入;③以基准系数乘以基准收入的数额为研究与开发支出基数;④以报告年研究与开发支出减该项支出基数为报告年新增支出数;⑤以新增支出数乘以20%为抵减所得税数额。美国税法规定,对企业研究与开发支出的减税实行抵免办法,也就是说,只有企业有应纳所得税额才能享受到减税优惠。如果企业没有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纳所得税额小于该项支出应减税部分,政府不予补贴,但允许减税部分上溯3年,后延15年进行抵免。
美国企业的研究与开发支出占销售收入的平均比例从1985年起稳定在3%以上,1992年为3.3%,最高的是计算机行业,达13.8%,其次是医药行业,为10.7%。当年联邦政府对企业研究与开发支出的减免税款为16亿美元。
美国对研究与开发支出的范围有严格的规定,主要包括:从事该项活动的人员工资、材料费用、仪器设备购置费用和委托外单位的研究费用(按实际支付费用的65%计算)。社会科学研究、产品测试、商业化前的市场预测研究以及购买土地、房屋的费用,不能计入该项支出之中。
美国纳税采取自报、自交的办法,税务局不逐人逐项审查。企业研究与开发支出的扣除、抵税均由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自行计算,不需税务部门核准。但美国实行严厉的偷漏税处罚办法,税务局也雇用一些工程师为技术稽查员,一旦查出企业骗取减免税款行为则予以重罚。
(责任编辑张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