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被偷漏,是我国财政收入流失的一个大口子,虽然国家对税务稽查工作极为重视,对偷漏增值税包括盗窃增值税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也极为严厉,但禁而不止、惩而累犯的局面并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变。究其原因,主要是增值税征管制度和程序上存有漏洞,使违法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有空子可钻。
增值税的被偷漏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销项税金不报而逃税,二是进项税金做假而骗取扣税,三是增值税发票被窃或倒卖,当然,这实际上还是属于第二种情况,不过这是一种在范围和程度上都更加难以估计的损失。显然,这三种形式的存在,是因为我们现行增值税的征管方法为其提供了可能性:销项税金由销货方自报,但对隐瞒不报却缺乏监督措施和制约手段,唯一的办法是依靠稽查,但企业如此之多,销售业务如此之频繁,且逃税手法花样翻新,同时还有稽查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等问题,所以,稽查的效果是极其有限的;进项税金仅凭抵扣发票就扣,无所牵制,核实的方法只能是调查,但面对来自四面八方如潮水般流入的抵扣发票,无论人力财力都是难以胜任的,充其量只能是偶一为之,逮着了就算,所以,这种调查能解决多大问题也就是可想而知的了;由此又产生了前述的第三种情况,即盗窃或倒卖增值税发票。因凭增值税发票可骗取巨额扣税,所以虽有严刑峻法,但仍不乏铤而走险之徒,这无论对社会治安和国家税管都是极具危害性的。
解决上述问题的出路在哪里呢?笔者构想了以下新的增值税征收方法:增值税发票增设一联,并由销货方与其他各联同时开出,购货方收到此联和抵扣联后去当地税务部门申办抵扣,无增设联税务部门则不予受理。之后,税务部门在增设联上签章并将其寄往销货方税务部门,销货方税务部门据此对销货方计算销项税金。如此则前述三大难题不攻自破:一,骗取进项税金抵扣根本无从着手,因为此法是利用进、销项税金因果相袭、互为表里的特点而使其相互制约、自然平衡的,一方想白扣进项税金,另一方就得白交销项税金,按下一头,另一头马上翘起,反应灵敏而准确。如此环环相扣,无隙可乘,违法分子还能有何动作呢?二,偷漏销项税金也随之自生自灭,因为购货方势必无一遗漏地申报进项税金,同时也就为销货方无一遗漏地申报了销项税金。偷漏销项税的手法是少报和不报,但现在根本无需销货方自报(即令自报,也只是留待税务部门以资查核),“报”既不存,不报和少报也就无所依附了,因而釜底抽薪式地解决了这一难题。三,盗窃增值税发票问题,至此也就彻底了结了,因为所得赃物由于一、二两个原因而变成废物一堆。由前所述可知,此法的关键是将销项税金由销货方自报改为由进货方申办扣税时代报,将违法犯罪份子赖以得手的基础即进、销项税金由各自申报、相互脱节改为把二者紧紧地捆在一起,并且在操作上先抓扣税,并利用其内部的自身规律,使二者相互制衡,互为因果:因为进货方决不可能少报进项税金,制约了销货方决不可能少计销项税金;同理,因为销货方决不可能多计销项税金,制约了进货方决不可能多报进项税金。
最后,由于这种新构想的征税方法其起点是购货方计扣,而销货方税务部门在收到增设联后才会对销货方计征,如此则计扣超前而计征滞后,这个时间差若不加以处理,将会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不过这是完全可以调整过来的,国家可规定销货方税务部门收到增设联后即行计征,而此前购货方税务部门收到抵扣联时可稍后再行办理,以使前述时间差得以回调和复位,如此则国家不吃亏,企业也完全可以理解和接受。当然,晚多少天得经过测算,主要考虑我国的通讯状况,再由国家统一规定,而不是由各地自行其是。还有,此方法得由邮电通讯部门全力配合,是否可设专邮,信封设专门标志等。总之,以通畅、快捷、无误为原则。这在我们这个全国一盘棋的国家里,应该是不难做到的。
(责任编辑 王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