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法德同志在《财政研究》1994年第10期发表文章,提出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必须处理好三个关系:
(1)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社会保险是一种政策性、非盈利性的保险,被保险对象必须强制参加。它的目的是保障社会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商业保险是一种盈利性的保险,被保险对象自愿参加。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之间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目前我国个人收入有一定差距,商业保险可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关键是划分清楚职责范围和业务范围。
(2)社会保险和家庭保险的关系。社会保险是政府保险,但政府保险不能包揽一切。应该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充分发挥家庭的保险作用,建立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和家庭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保险体系。
(3)处理好社会保险中的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生产力水平比较低,产品还没有达到十分丰富的程度。持久的公平是以效率为基础的,没有效率的公平只能是一种短暂的公平。因此,社会保险只能保证相对公平,不能走西方国家的高福利道路。
(蔚然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