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发达国家对期货市场的管理有三种模式:一种是统一机构、统一法规的模式;一种是条条分割,商品和金融各有其法规的模式;一种是期货证券统一行政管理的模式。我认为我国应实现第一种管理模式,最重要的是要避免第二种管理模式。若想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必须有统一的监管机构、统一的法规,物资商品期货和金融商品期货不分割。第三种模式在期货市场不太发达的初期是可行的,但内部也必须分开。因为证券属现货,与期货应实行不同的规则;若实行同一种规则,将会出现问题,到期货业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应分离出来,进行专门的管理,设立类似美国期货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机构。
从我国国情出发,初期不一定非要建成三个层次的监管体系,可以先强化交易所的监管和国家的行政监管。协会可由期货业者自动联合,成立自律组织,制定一些自律条文,由粗到细,逐步健全,切不可政府包办。
(摘自1994年3月4日《光明日报》常青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