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继续实行包干制还是改行分税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和经济改革的深入,分税制改革方向的抉择已勿庸置疑。
回顾财政体制改革的历程,财政包干体制的固有弊端越来越明显。财政包干体制是一种不规范的管理体制,在特定的条件下,它发挥了不可否认的积极作用,但十几年来,它的短期适应性和正效应正迅速递减,而负效应却日益扩大,严重削弱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强化了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的形势呼唤和推动着分税制改革的进程。
以划分税种为其特征的政府间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即分税制,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已实行多年。由于各国的社会历史和政治经济制度的差异,其内容和形式也不完全相同,但其共性有以下几点:一是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划分以法律为依据。这些国家的政府职能以及由此派生的财政权限,是在宪法及财政税收等法律框架下确定的,中央与地方预算分立,“谁办事谁拿钱”,政府之间财政关系较为稳定。二是按税源、税种划分收入。政府财政收入建立在对各类企业和个人普遍征税的基础上,政府间财政收入再分配的核心即是分税。三是中央政府集中大部分财力,掌...
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继续实行包干制还是改行分税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和经济改革的深入,分税制改革方向的抉择已勿庸置疑。
回顾财政体制改革的历程,财政包干体制的固有弊端越来越明显。财政包干体制是一种不规范的管理体制,在特定的条件下,它发挥了不可否认的积极作用,但十几年来,它的短期适应性和正效应正迅速递减,而负效应却日益扩大,严重削弱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强化了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的形势呼唤和推动着分税制改革的进程。
以划分税种为其特征的政府间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即分税制,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已实行多年。由于各国的社会历史和政治经济制度的差异,其内容和形式也不完全相同,但其共性有以下几点:一是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划分以法律为依据。这些国家的政府职能以及由此派生的财政权限,是在宪法及财政税收等法律框架下确定的,中央与地方预算分立,“谁办事谁拿钱”,政府之间财政关系较为稳定。二是按税源、税种划分收入。政府财政收入建立在对各类企业和个人普遍征税的基础上,政府间财政收入再分配的核心即是分税。三是中央政府集中大部分财力,掌握着宏观调控的主动权。无论单一制国家还是联邦制国家,由于中央政府承担维护国家安全和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等重要职能,因而在财政收入占有的份额以及财政税收立法监督权利方面都占有主导地位。当然,中央占有大部分财力,并不都用于中央本身,还要对地方财政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助。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作为分税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一般都尽量采用系统化、程式化的计算方法。国际上许多国家实行分税制的这些特点,对我国进一步改革财政体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分税制改革牵动各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事关全局,必须积极而稳妥地推进。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参照国际惯例,我们应当着重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1.政府间税收的划分同税制改革同步进行。建立科学、合理、稳定的税收制度,是推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础。我国税制改革的基本内容是全面推行增值税,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健全个人所得税,合并某些数额较小的税种,并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征一些新的税种。分税制改革与税制体系全面改革同步推进,难度大、有风险,但如果税收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分税制也难以建立起来。实行分税制以后,为了保证中央和地方各自的收入,将分别组建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两套税务征管机构,各级分别征收自己的税,同时明确划分税收立法权和管理权。通过这样的改革,建立起中央地方各自的收入体系,有利于稳定分配关系,同时也只有这样,才可能由“分勺吃大锅饭”变为名副其实的“分灶吃饭”。
2.税收划分既要考虑强化中央宏观调控的需要,也要考虑兼顾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财力需要,并引导地方政府在提供区域性社会服务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在新的税收划分基础上,调动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们许多人还习惯于由政府直接组织企业投资和其他经营活动,对宏观调控的含义在理解和把握上也较为含混,因而需要在提供公共产品与非公共产品、全国性公共产品还是地方性公共产品等基本问题上逐步理顺关系,以保证各级政府正确而不是盲目地发挥积极性。
3.逐步建立规范的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制度和专项拨款制度。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是历史形成的,同十多年来实行财政包干体制也有一定的关系。在调节地区之间财力分配方面,既要有利于促进经济发达地区继续保持较快的发展势头;又要通过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专项拨款,逐步增加经济不发达地区的财力。对待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财政政策是调节手段中比较重要的一种,调节的原则是公平与效率的统一,目标是基本保证各地区的基本社会服务水平和能力逐步趋向一致。当然,这需要经过较长时期的努力。
4.坚持统一政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划分税种不仅要考虑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力分配,还必须考虑税收以及财政支出等政策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分配的调节作用。在分税之后,中央政府要切实维护全国统一市场,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保证宏观经济政策的统一执行。同时,对明确属于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管理方面的职责权限,中央不应加以干预,以使地方分级管理的权责利切实统一起来。
5.突出重点,抓住主要矛盾。应抓住时机,区别轻重缓急,把体现宏观调控的主要税种划分好,对某些技术性问题或条件不成熟的问题,可在实行中逐步解决。同时,对国债管理、金库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预算编制和执行以及其他方面的配套改革要相互衔接好,保证体制平稳过渡。
实行分税制,进一步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政府间的事权乃是必要的前提。鉴于政府间事权划分等问题比较复杂,一时难以科学确定,因此,对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项目的划分暂不宜做大的变动,以求稳妥。对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划分,应将与维护国家权益密切相关和有利于实施宏观调控的税种划归中央;将收入数额较大,能够稳定增长的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由此,建立起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框架。
总之,改革我国的财政体制,基本目标是使财政体制由适应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的需要,转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符合国际惯例的轨道上来,在转轨过程中,必须坚持积极而稳妥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