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基本收入来源,不设共享税。(1)国税15种划归中央政府支配,包括:个人所得税、法人税(企业所得税)、土地超过利得税(对超过一定数量的土地所有者,征收的土地溢价税)、继承税(遗产税)、赠予税、再评价税(资产重估增值部分征收的税)、不当利得税(对超过国家法定价格获取暴利征收的税,税率100%)、附加价值税(增值税)、特别消费税、酒税、电话税、印花税、证券交易税、教育税及关税。(2)地方税15种划为地方政府支配,包括:取得税(取得动产和不动产产权的行为税)、注册登记税、免许税(对纳税人享受一定免税额征收的税)、马券彩票税、住民税、财产税、机动车税、农地税、烟草消费税、屠宰税、综合土地税、都市计划税、共同设施税、地域开发税、事业所税(对新办事业单位征收的税)。按照上述划分,1993年全国预算中税收收入为505731亿韩元,其中国税406487亿韩元,占80%;地方税为99244亿韩元,占20%。
按政府职能划分支出范围,量入为出,不打赤字。
(1)中央预算支出的范围是:国防、外交、经济开发费、中央政府行政费,以及向地方政府转移支付的“地方财政交付金”。具体项目包括:防卫费、教育费、社会开发费(环境保护、社会保障、住宅地区开发)、经济开发费(农水产开发、国土资源保护、电力及动力、运输及通讯、科学技术开发利用等)、一般行政费、地方财政交付金、债务还本付息、财政投融资支出等8大项。(2)地方预算支出的范围是:地方政府行政费、区域社会福利费、经济开发费、文化教育费。具体项目包括:议会费、一般行政费、社会福利费(污染河川净化、建设上下水工程、垃圾处理业务等)、产业经济费(支援农业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渔村居住环境改造)、地域开发费(地方通讯、道路建设及维护费、公营事业开发、旅游开发、居民住地环境改善、扶植中小企业等)、文化及体育费、民防费(消防、民兵、灾害预防等)以及其他经费等8大项。
中央对地方实行转移支付制度。
韩国法律原则规定,地方政府在履行自己职责时,所需经费由自己解决。但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和财源分布不同,有些地方的地方税加上税外收入不能满足地方政府的必要开支,因此,韩国现实的做法是将中央政府的一部分收入通过收入转移支付制度的形式补助给一些地方政府。具体方法是:(1)建立地方交付税制度。这种制度是中央为保证地方政府最低限度的行政费开支而设置的一般性补助。具体补助办法是将国税收入按一定比例(13.27%)补助给地方政府。每个省、市分享补助的比例由内务部在财务部核定的地方交付税总额内分别确定。全国除汉城外,其他省市均分享地方交付税。(2)设置让与金制度。这种制度是为满足特定事业需要(水源保护、道路修缮等),由中央政府将国税的特定税种全部或一部分收入让渡给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自立项目,自主执行。1992年让与金的特定税种及让与比例为:土地超过利得税的50%;酒税的60%和电话税的100%。这些特定事业与中央、地方政府的实际利益紧密联系,实行让与金制度有利于扩大地方政府理财的自主性。(3)设置国库补助金制度。这种制度是由中央政府支持地方政府进行指定事业的专项补助经费(如义务兵的征集费等)。1992年,上述3项中央向地方政府转移支付的金额约占国税总额的25%。经过财政的第二次分配,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实际支配的财力比率约为6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