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自1990年开始实行大型农业机械更新补贴政策,到1991年底,两年共投入更新资金3.67亿元,其中,省财政投入2000万元,地(市)县财政投入5296万元,银行贷款5750万元,群众集资2.37亿元;共更新大型拖拉机4386台,大型配套农具21608台,大型联合收割机793台。大型农机具更新补贴政策的实施,初步遏制了农业机械保有量大幅度下降的局面,促进了农业机械化进程。
黑龙江省对农机更新实行补贴政策在资金来源方面采取了以农民自筹为主,财政和银行贷款为辅,折旧、提存和多渠道筹集资金相结合的办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集体筹资其比例不低于农机购置总值的50%。主要有三个来源,一是建立集体农业机械折旧基金提存制度,对集体经营的农业机械每年提取机械购置原值5%的折旧基金;二是每年由村从集体公积金中拿出不低于50%的部分作为大型农业机械更新资金;三是按亩定额提取更新资金。这些资金由村统一存储,专款专用。第二,地方财政补贴。省财政每年从农发基金中拿出1000万元作为更新补贴,补贴比例为购置总值的12.5%,同时,各市(县)财政按1∶1比例配套补贴。第三,银行贷款扶持。黑龙江省各级农行对农村集体购置农业机械给予中期设备贷款扶持,贷款比例为购置总值的25%,期限1至3年。
黑龙江省在对农机更新实行补贴的同时,还注意坚持三个结合:一是更新与恢复性修理相结合,规定在“八五”期间动力机械以修复为主。如为了延长拖拉机的使用寿命,减缓报废速度,改变了原来的拖拉机修理以工时补贴为恢复性修理补贴,将补贴台数由原来的6000台减少到3000台。与此同时,修理标准也相应提高,要求修理后的发动机功率不低于额定的95%,耗油不超过额定的3%,并对享受恢复性修理的拖拉机,当年多给一吨平价柴油,以帮助车主加速回收投入的修理费。二是状态更新与技术换代相结合,使大型农业机械的机龄结构、机型结构和整体状态水平都有了明显变化。三是更新与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相结合。黑龙江省规定,农机更新补贴资金只能用于乡村两级农机服务站(队)和乡村集体从事农业生产的大型农机更新,更新后的农机具一律由乡或村组建的农机站统一管理。同时要求农机站本身加强管理,实行独立核算,协调好农机经营者与用机户之间的关系,搞好农机社会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