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经济改革大潮的涌动,第二职业在我国应运而生。它由南到北,由暗到明,从悄然兴起到热遍神州,其来势之猛、发展之快、影响之大,是人们始料不及的。在这种热潮的冲击下,一些党政机关干部也干起了第二职业。这种现象是好是坏,是曲是直?对此褒贬不一、众说纷纭。
目前党政机关干部对从事第二职业的态度,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欣然“下海”、积极投入;一种是踌躇不前,等待观望。后者占主导地位。从形式上看,可大致概括为三种类型。一是“下海”型。这部分人受聘或自谋于某一经济实体公司或企业,全身心地投入进去。他们除暂时享受着与机关尚未完全“脱钩”前的住房、公费医疗等待遇外,与原机关无任何经济、人事上的瓜葛。二是兼职型。这部分人在从事机关工作,享受原机关待遇的同时,以双重身份同时兼任某个公司或企业的职务,兼职挣双薪。他们当中绝大多数是离退休人员,但也有现职的机关干部,利用工作职务之便,打个电话、写个条子,从中得到好处费。三是业余型。这部分人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着服务、咨询等短期临时性的非经营性业务,获得业余时间的劳动所得。除下海型外,兼职型和业余型,都未经领导同意,有的本处室同志间都不知道。
对机关干部从事第二职业,国家的现行政策规定是明确的,即:党政机关干部不允许经商,机关干部“下海”必须同原职位脱钩。但各地都在贯彻国家这一政策时,结合各自实际,做出了不尽统一的一些规定,大致可分为三种:一是封闭型政策。如四川省委、省政府曾明令禁止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第二职业。二是半开放型政策。如天津市委决定,各级党政机关的处以上领导干部和政法系统的干警不得从事第二职业;党政机关在职人员不准从事职权范围内的第二职业。除此,可适当放开从事第二职业。三是无成文规定型。一些省份对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第二职业采取既不明令禁止,又不公开提倡的政策,顺乎自然。
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第二职业的现象,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新形势下产生的一种事物。它有利的一面,也有弊的一面。利的一面在于:一是可以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党政机关的部分工作人员,运用自己的知识、技术和经营管理能力去从事第二职业,能使一些濒临倒闭的公司或企业起死回生,使一些效益低下的公司或企业扭亏为盈。据上海和武汉市科委调查,科技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兼职从事第二职业,创造出来的经济效益是兼职收入的97倍至100倍。二是促进了人才的流动,充分发挥了人的潜力与智能。长期以来,机关工作上的过细的分工,使一些人的聪明才智得不到发挥。而从事第二职业,走出原工作领地,进入市场经济的大舞台,其从业领域有了新的拓宽,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长处,有选择地找到最佳的劳动场所,做到了人尽其才。三是增加了收入,提高了生活水平。弊的一面在于:一是个别国家干部,特别是有一定实权的领导干部,利用所管辖的业务和工作关系之便,损公肥私、获取暴利,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二是主次颠倒。部分从事第二职业的机关干部,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第二职业上去,把有限的精力投放到第二职业上去,他们“身在曹营心在汉”,“本职散漫、兼职生猛”,严重地影响了本职工作。三是由于现行政策中,对从事第二职业的党政机关干部没有严格过细的规定与约束,使全心全意从事本职工作的机关干部,眼看着别人利益兼得,从而影响了工作积极性。
那么,在机关干部从事第二职业现象已经出现并且利弊并存的情况下,应该怎样对待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既不能把它视为异端去“围追堵截”,又不能视而不见,放任自流。而应当面对现实采取积极的态度,加以正确的疏导与管理。
一要明确政策、规范行为。一是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并制定出一整套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第二职业的政策界限。包括从业人员的职务界限、从业范围等等。二是要明确“下海”人员的脱钩政策。有的地方反映,机关干部办停薪留职下海,年轻时把钱挣足了,岁数大了回机关养老的弊端应很好解决。三是对兼职兼薪和利用本职工作之便捞油水、挣大钱,应该有明确规定。四是要有约束从事第二职业人员行为的规范准则,并认真加以执行。
二要加强对机关干部从事第二职业的管理工作。建议政府采取措施,对从事第二职业人员实行归口管理。尤其在机关公务员制度尚未完全实施之前,应建立机关干部从事第二职业的申请审批制度和人事、工资、待遇管理制度,对不按上述审批程序和管理规定的人员,不得从事第二职业。
三要加强教育,端正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第一职业的思想观念。各级政府应把加强对机关干部从事第一职业的思想教育列为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项内容,寓教育于实际工作之中。
总之,政府部门要对机关干部从事第二职业的现象持积极、客观的态度去对待。本着正视现实、兴利除弊的原则,在政策制定、强化管理和加强思想教育上下真功夫,引导它早日步入规范化轨道,使其热而有序地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