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财政如何转变职能,促进国有农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是当前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国有农业企业财务管理机制,规范国家与企业的行为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新形势下,过去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财政在国有农业企业财务方面的职能,必需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行转换。财政部门要从过去那种陷入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克服对微观经济活动和某些事务管得过多过细的弊端,一方面宏观管理要加强,另一方面该下放的管理权限也要下放,建立和完善法律体系,为企业平等竞争和健康稳定发展创造外部条件。目前,《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已经颁布,新的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也已颁发。新的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精神,在原国营农场财务会计制度基础上制定的,它既考虑了我国农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又遵循了国际惯例,是指导农业企业财会工作的基本规则。它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的各类农业企业。也就是说,无论是何种经济类型的企业,...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财政如何转变职能,促进国有农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是当前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国有农业企业财务管理机制,规范国家与企业的行为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新形势下,过去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财政在国有农业企业财务方面的职能,必需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行转换。财政部门要从过去那种陷入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克服对微观经济活动和某些事务管得过多过细的弊端,一方面宏观管理要加强,另一方面该下放的管理权限也要下放,建立和完善法律体系,为企业平等竞争和健康稳定发展创造外部条件。目前,《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已经颁布,新的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也已颁发。新的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精神,在原国营农场财务会计制度基础上制定的,它既考虑了我国农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又遵循了国际惯例,是指导农业企业财会工作的基本规则。它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的各类农业企业。也就是说,无论是何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包括国有农业企业、集体农业企业、私营农业企业、外商投资农业企业等,还是主管部门隶属的农业企业或者没有主管部门的农业企业,都必须遵照执行。在新的财会制度即将执行之际,为了保障企业财会工作的连续和稳定,及时促进新旧制度的转换和衔接,财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培训企业财会人员,使他们尽快熟悉业务,以便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同时要帮助企业根据新的财务会计制度,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机制。
二、建立科学的分配机制,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
财务管理体制是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利益关系的政策依据,也是建立分配机制的前提。早在1979年,财政部门就对农垦企业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的财务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并率先实行了财务包干体制,给长期徘徊的农垦企业带来了勃勃生机。十多年来,国家财政对国有农业企业实行的财务包干制度,使农垦经济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企业扭亏增盈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企业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得到了增强,职工收入和生活水平明显改善。但现在看来,财务包干制度还存在着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它是计划经济体制和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不可避免地带有行政计划的色彩,财务包干指标也不够科学合理,有的企业指标包不住,形成包盈不包亏。二是财务包干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主管部门的管理体制问题,由于机构臃肿,管理层次重迭,国家财政给企业的好处被中间环节截留,真正落到实处的很少,企业得益不多。三是财务包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也不利于企业走向市场,加入国际经济大循环。因此,国有农业企业财务包干制度需要进一步改革。具体讲,“八五”期间财务包干体制要适当调整,“八五”后三年,国家财政对国有农业企业包干亏损补贴指标要适当减少;有上缴财政利润任务的,上缴利润指标要有所增加。在此基础上,要积极进行“税利分流”的试点。从近几年来的理论和实践来看,“税利分流”是规范国家、企业关系的一种较好的办法,能够体现国家政权收入和产权收益两种不同的管理职能,既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又有利于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在分配关系上,较为合理地兼顾了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在风险机制上,体现了国家与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当然,农业企业在执行“税利分流”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农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要区别对待,避免一刀切和加重企业负担。另一方面,为了稳妥慎重起见,以免出现不必要的偏差,在充分调查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可选择部分企业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之后,再逐步予以推行,这样才能真正理顺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
三、建立具有农业企业特点的保险机制,增强企业抗灾能力
农业与其他产业不同,农业企业以农为本,比较利益低,在一定程度上还是靠天吃饭,受自然灾害影响很大,一遇灾害,往往毁掉了企业享受国家财政优惠政策所得到的全部好处。为了帮助农业企业减轻灾害损失,尽快恢复生产,长期以来,国家财政只能根据财力的可能尽量给予一些无偿补贴,但从实际情况看,效果不是十分理想,一方面少量的补贴不可能真正解决企业灾后的困难,另一方面还造成了企业过分依赖国家的心理,企业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仍然十分微弱。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今后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由企业按程序自我弥补,国家财政不再给予直接补贴,这就意味着农业企业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我们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财政对农业企业的支持,不再是简单的资金投入和减税让利,而应当将重心置于建立健全灾害保险机制之上,其目的是增强企业抗灾能力,帮助企业能够在灾后重建家园,迅速恢复生产。“七五”期间,国家财政采用救灾补助资金转为农业企业保险基金的办法,在部分垦区进行了试验,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了保证农业企业有一个更大的、稳定的发展,必须走保险的路子,动员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抗灾救灾。目前,成立由财政牵头、保险等部门合作的准政府性质的中央级农业企业保险机构的条件已经成熟。我们认为,通过保险的办法,不仅能够有效地使用好国家财政的救灾资金,而且还能够吸收社会资金,实现风险共担,真正促进农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四、建立社会监督机制,保证国有农业企业健康发展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就必须要求政府改变直接管理企业的做法,切实转变职能,微观放开,使企业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同时对国有企业实行社会监督。根据世界各国通行的监督方法,除行政手段外,对企业的监督和检查主要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来进行。过去一个时期,国家财政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财务的监督和管理,建立了中央企业驻厂员制度,并取得了较好效果。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在促使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进程中,驻厂员的职能也应当相应予以转变。目前,全国直属国有农业企业驻厂员人员齐备,实力雄厚,这是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应当将他们组织起来,拓宽业务范围,加速知识更新,条件成熟的,可依托驻厂员机构组建会计师事务所,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农业企业的社会监督,为促进农业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尽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