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经济实体,陕西省在最近召开的“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兴办经济实体情况交流会”上,明确了“四个允许、五个明确、四个优惠、五个不准”的政策界限。
“四个允许”是:①允许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各党派、团体)、各类事业单位在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下兴办各种类型的经济实体和服务实体。②允许这些机关和单位的干部、职工分流出来,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③允许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经过批准,走出机关,面向社会,承包、租赁、领办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采矿业、小水利水电业、科技咨询服务业等生产、经营活动;也可以自找门路,自我创业,从事个体经济。④允许一部分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兼职从事第二职业。
“五个明确”是:①明确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兴办经济实体,要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经济实体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机制上实行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职能上实行政企分开,从事服务与经营,不兼管行政事务。②明确经济实体从业人员,要尽可能多地吸纳从行政事业单位分流出来的人员,同时也可以根据实体发展的需要,吸收本系统、本单位的待业青...
为了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经济实体,陕西省在最近召开的“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兴办经济实体情况交流会”上,明确了“四个允许、五个明确、四个优惠、五个不准”的政策界限。
“四个允许”是:①允许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各党派、团体)、各类事业单位在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下兴办各种类型的经济实体和服务实体。②允许这些机关和单位的干部、职工分流出来,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③允许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经过批准,走出机关,面向社会,承包、租赁、领办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采矿业、小水利水电业、科技咨询服务业等生产、经营活动;也可以自找门路,自我创业,从事个体经济。④允许一部分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兼职从事第二职业。
“五个明确”是:①明确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兴办经济实体,要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经济实体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机制上实行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职能上实行政企分开,从事服务与经营,不兼管行政事务。②明确经济实体从业人员,要尽可能多地吸纳从行政事业单位分流出来的人员,同时也可以根据实体发展的需要,吸收本系统、本单位的待业青年和离退休人员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用人放开,编制放开,打破常规,实体机构不定行政级别。③明确为了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兴办经济实体,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他们采取比较灵活的过渡优惠政策。两年内可以保留原来身份、职级,并享受原单位职工的晋级、住房、公疗、离退休、业务技术职称评聘等待遇,工龄连续计算。这些人员的工资、奖金、补助等个人所得不低于原单位职工水平。在经济实体创办阶段,实体不能自负盈亏,影响所得水平的,主办单位可以予以补助;实体自负盈亏以后,自主分配,实体人员的所得本着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允许依靠诚实劳动、科技贡献获得高额收入,不搞平均主义。④明确对走出机关从事经营活动的干部、职工,根据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可以分别采取停薪留职、留薪留职、辞职、退职、提前离退休等多种形式从机关分离出去,自找门路、自我创业。⑤明确经济实体财务管理原则。要按照企业化管理的要求,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建立严格的经济核算制度和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财务收支计划和预决算要经同级财政部门核批,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用于经营的固定资产要按规定提取折旧和修理基金,正确计算纯收入;减免税金部分要单独反映,全部用于实体的发展,不得计提各种奖励、福利基金。利用主办单位的场地、房屋、仪器设备、水电等,都要有偿使用,将折旧和消耗作价交回主办单位,并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安全。
“四个优惠”是:①工商管理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的各种类型的经济实体,在注册登记、经济检查、市场管理、经济合同、商标管理、广告设计制作管理、经营范围、利用外资审批等方面放宽政策,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审批环节,及时办理。②各级财政部门设立或增加兴办经济实体的启动周转资金,实行低息有偿,扶持兴办经济实体。也可以采取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措施予以大力支持。银行也要大力扶持兴办经济实体,优先安排贷款。③对各种类型的经济实体,税务部门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优惠照顾,支持发展。④经济实体的产品价格、收费标准,除少数确实需要国家统一制定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外,都可以按照价值规律,放开价格和收费标准,按照市场供需情况和服务环境,分别实行浮动定价、同行议价、自行定价,以解决价值补偿问题,形成合理比价关系。物价、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帮助办理。
“五个不准”是:①不准利用党政机关的牌子和管理职权办实体、搞经营。②不准用经济实体所得为主管部门的干部、职工发奖金、补贴,增加工资以及其他福利开支。③不准将国有资金随意划转、调拨以至化公为私。④不准干部、职工以党政机关的名义、党政机关干部的身份从事经营活动。⑤兼职从事第二职业的人员不准放弃主业。
(马永平 吕清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