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一些经济实体在向银行等金融组织签订借款合同时,要求财政部门提供担保的情况时常发生,引起了不少诉讼纠纷。那些提供担保的财政部门也由此卷入案件之中,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并给国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1987年4月,某市某区酒厂与一农业银行签订《担保借款协议书》,分期贷款200万元。该区财政局一名干部在未经局长签字的情况下,以该局名义为借款合同签章,提供担保。1991年4月,农行因酒厂未按期偿还贷款和利息(约140万元),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12月,中级法院作出判决,酒厂败诉,财政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财政局放弃了上诉权。判决一生效,法院便强制执行,冻结了财政局在银行6个帐户的全部资金,共计104万多元。财政资金因此不能正常运转,全区正常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财政局的工作也一时造成混乱。该财政局不服此案判决,但搁置很长时间,超过了法定的上诉期限,才提起申诉。
不难看出,不论此案最后结果如何,仅从已发生的情况看,就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引为鉴戒。
一是要加强法制观念,提高政策水平,坚决执行财政部门“不得为经济合同提供担保”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当前,一些经济实体在向银行等金融组织签订借款合同时,要求财政部门提供担保的情况时常发生,引起了不少诉讼纠纷。那些提供担保的财政部门也由此卷入案件之中,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并给国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1987年4月,某市某区酒厂与一农业银行签订《担保借款协议书》,分期贷款200万元。该区财政局一名干部在未经局长签字的情况下,以该局名义为借款合同签章,提供担保。1991年4月,农行因酒厂未按期偿还贷款和利息(约140万元),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12月,中级法院作出判决,酒厂败诉,财政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财政局放弃了上诉权。判决一生效,法院便强制执行,冻结了财政局在银行6个帐户的全部资金,共计104万多元。财政资金因此不能正常运转,全区正常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财政局的工作也一时造成混乱。该财政局不服此案判决,但搁置很长时间,超过了法定的上诉期限,才提起申诉。
不难看出,不论此案最后结果如何,仅从已发生的情况看,就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引为鉴戒。
一是要加强法制观念,提高政策水平,坚决执行财政部门“不得为经济合同提供担保”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债权部分第106条规定,“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并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财政部门代表国家管理财政,如为经济合同提供担保,就破坏了银行贷款的风险机制,把应由银行和有关经济组织承担的贷款风险转嫁给国家,而且不利于国家控制贷款规模和基本建设规模。为此,财政部曾于1984年和1988年先后两次发文强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得以财政机关的名义为企事业之间的经济合同提供担保。不得对经济合同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的经济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如为经济合同提供担保,不仅违反国家规定,使财政部门卷入繁琐的应诉中,而且可能增加巨额的赔偿支出。
二是要树立依法办事的观念。复议和应诉工作都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超越规定的时限就是在程序上违法。上述财政局在银行的6个帐户被冻结,该局虽不服判决,但一时放弃了上诉权,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导致被强制执行。这是一个严重的教训,它表明:依法办事,不仅要严格执行实体法的有关规定,对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同样应严格执行,不能有丝毫忽视。否则,将导致严重后果。
三是解决争议的方法要选择得当。申诉和上诉在法律上的约束力差异很大。申诉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依法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定,以变更原判决的行为。申诉在法律上的约束力很微弱,按照有关规定,在申诉期间,原判决不停止执行。而上诉则不同,当事人不服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则人民法院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再审,在审理期间第一审法院的原判决不具有法律效力。上述案例中的财政局如抓紧时间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则财政资金被强制冻结的问题可能避免,而该局在超越规定上诉时限后,才向省高级法院申诉,想借此缓和矛盾,结果适得其反。这是解决争议的方式选择失当的一个沉重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