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北京市财政局、市经委联合发出了《关于清理和处理地方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潜亏的通知》,要求在全面清查库存产成品、生产、储备等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对其他流动资产进行清查。清查的主要项目是:应收销货款、其他应收款的各种坏帐损失;应摊未摊,应转未转的各项费用;1986年以来应提未提的折旧、大修理基金及新产品开发基金等。《通知》还确定了潜亏处理办法:(1)1992年当年发生的潜亏,全部列入当年成本,体现当年损益。(2)1991年底以前发生的潜亏,企业列出分年度消化计划,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从1993年起分三年摊入成本。(3)1986年至1991年底以前发生的应提未提的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新产品开发基金和应补未补的流动资金等,一律不再补提,对1986年以前少提部分不再追查。
(本刊通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