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推动企业进入市场,增强活力,提高经济效益,提供了法律保证,同时也为转变政府职能,界定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财税部门是政府的职能部门,运用一切手段帮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既符合促进经济发展的职能要求,又是壮大后续财源的必由之路。
《条例》颁布之前,广州市财税部门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措施,对企业摆脱困难、减轻负担、轻装前进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如1991年,我们参加市政府组团考察珠江三角洲部分县市以后,提出“用政策、挖潜力、严管理、当参谋、通信息、勤服务、上效益、多贡献”二十四字指导思想,号召各级财税部门设置专职机构,选好对象,运用各种手段开展促产增收工作,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取得较好效果。全年促产立项240个,大部分按计划达到预期目标。1991年9月,根据中央关于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市企业的实际情况,我们及时制定了12条财税措施,支持企业发展。
1992年初,我们制定了支持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的20条财税措施,包括:对试行放开经营综合改革的34户工商企业实行灵活的税收政策。对利用中银集团资金进行改造的企业、技改任务较重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实行高新科技的企业,也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支持它们加速发展。对企业的技改贷款,扩大了贴息贷款的规模,财政贴息从1991年的2000万元增加到1992年的5000万元,使一批重点企业减轻利息负担。在财政信用方面,我们多方开辟资金来源,优化财政周转金的投向,重点支持25个拳头产品的生产企业,兼顾集体企业和区街企业,缓解企业资金困难。为了促进城乡一体化,我们在财政体制方面制定了与区县共享的优惠办法,推动市属企业与区县企业联营,带动农村经济发展。
如何充分发挥财税职能作用,支持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我们除了贯彻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外,还要结合改革形势发展的需要,采取一些新的财税配套措施:
(1)优先照顾放开经营综合改革企业。对我市改革具有深远意义的放开经营企业,从原来34户试点扩大为250户后,我们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区别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它们取得更好的经营成果,为以后年度税源的壮大奠定基础。
(2)积极支持第三产业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把广州市建设成为现代化大都会的要求,加速发展第三产业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步骤。对我市的第三产业将在一定期限内和一定条件下,分别实行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3)促产增收工作要有更高的突破目标。我市过去的促产增收工作,采取遍地开花、人人有责的做法,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重点不够突出。今后要有意识地选出一批有实力、有前途、基础好的企业作为重点培养对象,通过政策上、资金上和日常工作上的扶持,争取在三、五年内培养出若干个超亿元的税利大户,使它们成为在经济上举足轻重、在税收上带动全局的超级重点企业。各区县也要按这个要求,有计划地培养出若干个有较高税利目标的大户。
(4)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向社会筹集资金。凡是经有权部门批准向社会发行债券的企业,它们运用筹集到的资金投入生产设施或技术改造的部分,将考虑视同向银行贷款投入生产性建设给予照顾。
(5)鼓励企业用留利投入再生产。企业留利用于生产性建设或补充流动资金,按《条例》规定,可退还这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其中用于生产性建设的部分,还可考虑给予更优惠的照顾,以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6)积极支持国营企业试行股份制。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企业,经批准试行股份制后,其应纳所得税和应上交国有股红利之和,超过原承包方案应上交财政的部分,经批准可作为国有股留给企业继续使用。
(7)发挥专业机构力量,为企业提供有效服务。市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事务所等社会专业机构要依法做好验资、查帐和税务代理等项工作,为企业提供经营决策、市场信息和财务核算等项服务。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要加强对各资产评估机构的领导,客观公正地做好资产评估工作,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8)调动广大财会人员的积极性,为企业当好参谋管好家。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会计事务管理工作,将继续对全市会计人员进行系统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同时认真做好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提高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使广大财会人员在企业中能够发挥参谋和管家作用。
(9)奖励优秀企业家。《条例》规定,企业连续三年全面完成上交任务,并实现财产增值的要给予奖励。我们考虑可制定奖励的条件和办法,从财政拨出专款,建立优秀企业家奖励基金,每年评奖一次。
财税部门支持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而又十分复杂的工作,需要正确掌握以下原则:(1)统筹兼顾原则。我市财政承担着每年20多亿元的上缴任务,同时承担着每年20亿元左右的预算支出任务。随着改革进一步深化,各项建设事业进一步发展,今后上交和支出的任务将会有增无减。因此,能够用于支持搞活企业的财力有一定限度。对此,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财力;同时要实事求是向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求他们正确理解财政的现状,处理好企业与国家的利益关系,不要把增强活力完全寄托在减税让利上面。企业的根本出路在于挖掘内部潜力,改善经营管理,调整产品结构,积极走向市场。(2)权责统一原则。《条例》赋予企业很多经营权是完全必要的,财税部门不但充分尊重企业应有的自主权,而且在《条例》规定之外,还采取了一系列附加的扶持政策,凡是对搞活企业有利的事,能够办得到的都要尽力去办。另一方面,《条例》又赋予企业很多责任,也是完全必要的,任何企业不能只用权,不尽责。多年来的实践表明,我市大多数国营企业是能够既用好权又尽好责的,它们对国家的财政税收是作出了贡献的。但也要看到,确有某些企业,违反财税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屡屡出现,国务院每年都要部署全国性的税收财务大检查,违纪违法现象依然屡查不止。我们要正视这一现实,要求企业全面理解和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在充分运用权利的同时,主动承担应尽的责任,保证《条例》正确实施。(3)步调一致原则。各级财税部门在执行《条例》过程中,可能会碰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引起混乱。为了保证《条例》的正确贯彻,要求各基层单位对市局提出的各项措施要加深理解,不加不减地切实执行。遇有暂时无章可循的新问题,要如实反映,待研究确定解决办法后统一实施。在这一重大改革面前,必须保持步调一致,以避免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