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印发的《1993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仍维持1992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结构和体系,除了将1991年和1992年两年预算执行中新增(删)的科目按原科目编号补充编入预算收支科目外,还对现行科目作了个别调整和修改。现将1993年科目中的主要调整内容和有关情况简要介绍如下:
一、为了准确、及时、全面反映出口退税情况,对下列科目进行了调整和修改:将“产品税”“款”中的“中央外贸企业出口退产品税”和“地方外贸企业出口退产品税”两个“项”单独划出,增设一个“出口退产品税”“款”,“款”下设置“中央外贸企业出口退产品税”、“地方外贸企业计划内出口退产品税”和“地方外贸企业计划外出口退产品税”三个“项”。将“增值税”“款”中的“中央外贸企业出口退增值税”和“地方外贸企业出口退增值税”两个“项”单独划出,增设一个“出口退增值税”“款”,“款”下设置“中央外贸企业出口退增值税”、“地方外贸企业计划内出口退增值税”和“地方外贸企业计划外出口退增值税”三个“项”。从1993年起,地方各类外贸企业在国家下达的出口计划内的出口退税,列入地方外贸企业计划内出口退产品税(增值税)科目,上述出口退税,平时仍全部退中央库,地方应负担的20%部分,中央财政通过年终结算扣回。地方各类外贸企业在国家下达的出口计划之外自行增加出口任务发生的出口退税,列入地方外贸企业计划外出口退产品税(增值税)科目,并全部从地方预算收入中退库。
二、根据股份制试点企业工作的需要和国家税务局、国家体改委《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同时考虑到现行的财政、财务体制和尚未改变的管理体系,在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类”一个“类”。“类”下设置三个“款”,即“中央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由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外商、集体、私营、个体及个人入股的部分,下同)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就地上缴地方财政;“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按组建时中央与地方的投资比例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为简化手续,此项收入平时暂作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地方应分成的部分,年终通过结算由中央财政返还地方财政。同时,在“国营企业上缴利润类”中增设“股份制企业国家股红利和股息收入”一个“款”。“款”下设置两个“项”,即“中央红利和股息收入”,属于中央投资的红利和股息收入,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地方红利和股息收入”,属于地方投资的红利和股息收入,作为地方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
三、根据预算、财务管理和工作的需要,对一些科目及说明作了调整和修改。
(一)在预算收入方面:将原来列在“国营企业所得税类”“其他企业所得税”“款”中的“消防企业”、“包装企业”两个“项”划出来,分别作为“款”级科目设置。同时,在“国营企业调节税类”中增设“消防企业调节税”和“包装企业调节税”两个“款”。将原来列在“国营企业上缴利润类”“其他部门的企业利润”“款”中的“物资企业”“项”,划出来作为“款”级科目设置;在“其他部门的企业利润”“款”中增设“气象企业”和“水利企业”两个“项”。在“特种国债收入”“款”中删除原来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结余购买债券收入”和“大中型企业定向债券收入”两个“项”,增设“专业银行购买财政专项债券”一个“项”。
(二)在预算支出科目方面:在“基本建设支出类”中增设“武装警察部队基建支出”一个“款”。在“水利事业费”“款”中增设“水政管理费”一个“项”。在“土地管理事业费”“款”下设置“地籍管理事业费”、“土地利用规划事业费”、“干部训练费”、“建设用地管理事业费”和“其他土地管理事业费”等5个“项”。在“计划生育事业费”“款”中增设“中等专业学校经费”一个“项”。在“统计事业费”“款”中增设“人口普查经费”一个“项”。将原来列在“离休费”“款”中的“事业单位经费”“项”划入“其他民政事业费”“款”中,改名为“离休干部管理机构经费”。将“离休退职费”“款”中的“退休金”划分为“军队退休人员退休费”和“地方退休人员退休费”两个“项”。在“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中增设“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一个“款”。删除“国家物资储备支出”一个“类”和“粮油价差补贴”一个“款”。
四、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地区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级次划分应按财政部(92)财地字第63号《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办法》和财政部(92)财预字第96号《关于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地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缴库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全部按预算收入科目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全部按预算收入科目就地缴入地方金库。中央和地方财政共享收入,包括产品税即4个行业产品税、一般产品税、卷烟产品税(地方)、酒产品税(地方),增值税即4个行业增值税、一般增值税,营业税即4个行业营业税、一般营业税,工商统一税即一般企业工商统一税和资源税,应按预算收入科目和规定的分成比例(一般地区“五五”分成,少数民族地区“二八”分成)就地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但考虑到“分税制”财政体制尚属于试点性质,没有全面推行,为了避免试点地区的财政收入规模因试点而下降,保持各地区财政收入的可比性,试点期间,试点地区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共享收入(包括原4个行业上缴中央70%的部分)平时仍全部作为本级地方预算收入,全部缴入本级地方金库,各级国库按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共享收入分成比例,逐级与上级国库办理共享收入的分成。省级国库按中央和地方“五五”(少数民族地区按“二八”)比例通过上解收入科目办理中央和地方的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