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困难中求发展
我省财政信用始于60年代,二十多年来,几起几落,虽历经磨难,但由于适应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仍得到较快的发展,陆续建立起工交技措贷款和科技开发、支农周转、乡镇企业技改、三资企业及外贸企业周转金,以及亿元县技改贷款、商业网点改造、文教行政事业周转、扶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周转金等十多种形式的财政信用基金。据统计,到1991年底止,我省财政本级各种财政信用基金达14.4亿元。自1983年起,累计投放资金50.7亿元,其中用于企业技改、调整产业结构、开发新产品等方面的资金达15.9亿元,用于商业网点改造、商品市场建设等方面的资金4.6亿元,用于扶持农业生产、开发名优特产品、发展种养植方面的资金2.3亿元,用于文化、教育、卫生、企事业发展的资金0.7亿元,用于扶持城镇饮水、城乡交通、海岛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2.7亿元,用于扶贫增强造血功能的资金0.5亿元,用于扶持外贸企业生产临时周转急需的资金16.9亿元。财政信用在支持我省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扶持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长期以来,由于资金缺乏,我省的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的水平。连经济发达的杭嘉湖地区,部分县的乡镇公路也未开通,部分城镇还未用上自来水。1985年起,通过财政信用扶持,大大加快了我省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速度。省级医院现有的大型医疗设备,大部分是靠财政信用的扶持武装起来的。几年来省财政共扶持城镇自来水项目258个,投放资金1.35亿元;城乡交通项目222个,投放资金1.33亿元,使全省城镇居民饮水难现象已基本得到解决,县乡公路已基本开通。
2.为企业排忧解难。1988年由于国家加强宏观控制,银行紧缩银根,企业生产资金十分紧缺,不少企业生产有能力,产品有销路,但就是缺乏资金采购原材料,影响了生产。省财政及时发放了一批生产周转金,既救了企业的急,解了企业的难,也保证了当年财政收入任务的完成。企业拿到钱后称财政信用资金是“及时雨”、“救命钱”。1990年市场疲软,产品积压,商业企业由于资金占压过多,无钱采购适销对路的产品,使不少工厂停工停产,省财政又及时给重点城市发放了一笔启动资金,用于商业企业收购适销对路的产品,以销促产,对启动市场、缓解生产下降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3.扶持亿元县建设。1985年,我省财政收入超亿元县只有8个,为加快亿元县建设步伐,我省规定,对财政收入超亿元县的财政间歇资金的调度,按不低于各县(市)财政收入5%的比例掌握;同时还根据各县(市)财政收入大小,借给500万元—1000万元为期两年的技改借款。根据1991年统计,省财政给亿元县的财政间歇资金达1.83亿元,技改资金借款1.57亿元。财政资金的扶持,促进了亿元县的发展。到1991年底我省财政收入超亿元县(市)已发展到25个,实现财政收入41.22亿元,占全省县级财政收入的比重为67.7%,成了我省财政收入的中坚力量。
4.扶持贫困县发展。我省有6个贫困县,以前单靠“救济”、“输血”方式扶持,花钱不少,成效不大,还养成了“等、靠、要”的依赖思想。从1982年开始,我省改革了扶贫资金的使用办法,将一部分扶贫资金由无偿拨款改为有偿使用,重点扶持贫困县发展经济,变“救济”为“自救”,变“输血”为“造血”,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985年至1991年,省财政共发放扶贫借款5000多万元,扶持6个贫困县因地制宜发展种养植业和加工业。6个贫困县现有的重点骨干企业,相当一部分是通过财政信用扶持起来的,并成了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6年来6个县的财政收入平均每年递增18%,比全省同期财政收入平均递增率高出7个百分点。
5.支农。我省财政信用支农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支持农口事业单位转换机制。近几年,我们积极鼓励和支持农口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大胆改革,兴办服务实体和经济实体。在开办初期,财政借给一定数额的周转资金,使单位通过开展有偿服务,在经费上逐步做到自收自支,既减轻财政负担,又促进事业的发展。二是支持乡镇企业发展。我省乡镇企业在全省的国内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中,三分天下有其一。但企业规模较小,发展不稳定。为鼓励其上规模、上等级,近两年省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资金支持乡镇企业技改,有力地促进了乡镇经济的发展。1991年乡镇企业产值增长37.9%,超过全部工业产值增长比例近12个百分点。三是支持发展多种经营。搞开发农业,发展多种经营,是山区脱贫致富的一条有效途径,也是我省支持的重点。缙云县是一个靠吃财政补贴的山区县,近几年来在省财政的支持下,千村万户搞开发农业,大力发展“一村一品”经济,走出了一条山区发展经济的新路子。1991年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19.6%,当年实现了财政收支平衡。
二、抓管理促发展
我省财政信用所以能在困境中生存并发展,与狠抓管理是分不开的。近几年来,我省对财政信用的管理,主要做了以下一些工作。
1.制定省级财政资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省财政厅对有偿资金发放的原则、各处借款业务分工,借款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占用费率和有偿资金的管理监督及有偿资金的资料报送等方面作了规定。在有偿资金的发放原则中,规定各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借款给计划外基建、技改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凡借给市县及所属单位的资金一律与各地财政局办理借款手续,并由财政局统借统还;借给省属企业单位的资金,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担保;委托银行业务按委托办法办理。在审批程序和权限中规定,所有的借款都必须有借款单位的报告,由经办人员审查评估,坚持集体研究制度,并按规定权限审批。资金占用费率一经确定,各处不得随意变动。规定还要求各处在开展财政信用工作时,必须坚持公开办事制度,提倡“二公开一监督”的办事作风。办法规定由预算处负责财政信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2.制定有偿资金会计核算办法。为了统一我省财政有偿资金的会计核算,加强财政有偿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和国家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浙江省财政有偿资金会计核算试行办法》。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机关直接管理的各项有偿使用资金的核算,包括小型技措贷款基金、科技开发基金、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农业发展基金、扶贫基金、乡财政周转金和其它各种专项基金以及财政“专户储存”资金利息差收入提取的周转金、主管部门委托同级财政管理的有偿使用资金。并规定财政有偿资金要坚持有偿周转,按期归还,专款专用的原则,收取的占用费要用于补充周转基金及必要的业务支出,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补贴,严禁转作“小金库”或挪作它用。
3.实行有偿资金使用信誉奖罚办法。对逾期未还的财政借款,一律按加倍费率收取资金占用费,加倍收费后仍低于银行同期利率的按年费率高于银行利率一个百分点收取,罚息全部由单位自有资金支付。而且对逾期单位通报各处,在逾期款未还之前,各处原则上不再借新款。对守信誉,按期还款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借款时给予优先照顾。这个办法实行后,效果比较明显,借款回收率大大提高。据各处上报的1991年资料统计,借款回收率平均在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