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财政部,卫生部的有关领导来到湖北省郧西县安家乡调查时,对该乡实行的公费医疗改革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认为是公费医疗管理实践的成功尝试。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财政所按每个公费医疗者年80元公费补贴标准将所有公费医疗经费拨到医院,由医院包干控管。在无特大病号的情况下,超支由医院自补,节余医院全留。同时,乡里成立了由乡长、人大主席、财政所长、卫生院长、教育组长等人组成的公费医疗领导小组,定期审查公费医疗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出现的特大病号(按制度规定年公费医疗开支在3500元以上的)进行特殊处理。由特大病号引起的医疗费超支,经公费医疗领导小组核实后,患者个人负担30%,单位负担40%,财政负担30%。若癌症之类的病号,自费30%超过患者经济负担能力时,单位适当解决;单位解决确有困难的再由乡财政酌情给予补贴。经费包干到医院后,由医院直接向享受公费医疗的就医者按比例收取医药费。门诊治疗费患者自付20%,医院负担80%;住院治疗费患者自付10%。凡享受公费医疗的患者一律按要求在本乡卫生院或下属诊所就医。出现疑难病症,确需转院治疗的,经乡卫生院会诊后,开出转院证明,其转院后的医疗费仍按原比例分别由患者和医院负担。擅自转院治疗,医院不予负担医疗费用。
这一办法在安家乡实施两年来,节支效果十分明显。1990年,安家乡财政所向乡卫生院拨付公费医疗款17000元(按人均80元标准拨付),年底医院实际支出16100元;1991年乡财政拨给卫生院公费医疗经费223380元,医院全年实际支出16900元。两年乡卫生院共结余公费医疗包干经费6380元。医院从结余经费中拿出2100元消化过去乡直机关的公费医疗欠帐,其余用于改善医院的医疗条件,弥补医院经费不足。
人均80元的医疗费用连续两年出现结余,乡卫生院会不会存在对患者有病不给医,或大病小医的情况呢?回答是否定的。新制度明确规定,医疗费包干到医院后,必须保证公费医疗享受者有病得到及时有效的诊治,医务人员故意误诊,要追究责任。去年,乡里有一位退休教师患胆结石,需要手术治疗,乡卫生院条件差,手术有困难,就给他办了转院手续。该患者共花去医疗费1700余元,乡卫生院及时按比例付了款。
安家乡进行的公费医疗改革,节约了财政开支,减轻了国家负担,照顾了经济困难的患者,解除了干部职工的后顾之忧,同时调动了医院的积极性,提高医务人员的服务质量,可谓是一次成功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