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农村财政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此,江西省分宜县财政部门大胆探索,勇于实践,不断研究实施新的管理方式。尤其是对农业税的征收管理和财政支农资金的监督管理,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探索出了一套适应新形势的管理方法和措施。
(一)建立“纳税档案卡”,合理确定农业税负担。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全县纳税单位由原来不到2000个(生产队)变为52664户。同时因父子兄弟分家、承包人和承包面积不断调整,计税耕地的变动也较为频繁。加之“税”“费”不分,乱摊派、乱扣款,以及转嫁负担的现象不断发生,这些都严重影响稳定负担、合理负担政策的贯彻落实,给农业税征收任务按时足额完成带来很多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该县财政部门组织乡村干部上门逐户核实计税资料,按纳税户建立“农业税档案卡”。档案卡一式四份,经纳税人、村小组、村委会、乡(镇)政府认定签章后,县财政局、乡镇财政所、村委会、纳税户各执一份,作为编造农业税征收清册和计算落实农业税交库任务的依据。对计税土地有增减变化情况的纳税户,在每年三四月份对“档案卡”进行更换,调整其农业税负担。凡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和人为荒芜的计税耕地,均不核减农业税征收任务。因农田基本建设而占用的计税耕地,其农业税由受益农户负担。未经县审查同意,乡村均无权调整各纳税户的农业税征收任务,并不允许任何部门和个人趁征收农业税之机,搭车收费、摊派、扣款。农业税入库也以纳税户为单位分别结算,不按村组算总帐,防止以超抵欠。坚持超交必退,欠交必收,户与户之间不能平调。农户有“档案卡”作依据,可以拒绝任意增加的负担,县、乡、村有“档案卡”作依据,便于检查发现问题,能够有效地制止不良现象发生。
(二)实行“钱帐分管”,保障农业税减免兑现到户。农业税以户为单位计算征收后,其减免理所当然也应以户为单位评定兑现。为了防止减免不到位,乡村克扣挪用以及部分人虚报冒领的现象发生,该县采用了“钱帐分管”的做法:减免对象和享受数额经乡村组织评定后,由乡(镇)财政所造册报县财政局审查批准;减免款的发放,由县财政局委托当地农业银行营业所支付(减免款直接汇拨当地营业所);乡(镇)财政所根据县审核批准的减免清册填发“农业税减免退库领据”,交享受对象盖章直接到营业所领取现金。“农业税减免退库领据”一式四份,银行付款后,一份作自己的付出凭证记帐,一份转乡(镇)财政所记帐,一份随乡(镇)财政所编造的“农业税减免款发放决算表”向县财政局办理报销手续。在县财政局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减免款,由银行营业所直接汇回县财政局缴入国库。这样,既保证了农业税减免款的合理评定,又能防止减免款被侵占挪用或不能按期发放到群众手中,从而消除了群众顾虑,有利于调动农民交纳农业税的积极性。
(三)改革资金供给方法,优化财政资金投放。为了适应农业商品生产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建立农业投资多主体的机制,该县对财政支农资金的投放进行了重要改革,区别不同的支出对象或项目采用不同方式进行投放。一是对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采用了财政投资一部分,乡村集体和农民配套投资一部分的做法。财政投资额一般不超过单个项目投资总额的50%,并坚持做到先建设,验收合格后再拨补财政资金。二是对开发性的农业项目,采用了“一次投资,长期有效,周转使用”的扶持方法。三是实行有偿使用农业设施的制度。如该县扶持联营开发江口水库大水面养鱼,对使用财政投资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土建项目的,实行按年度向用户提取更新基金制度。这样,不仅使更新和维修所需资金有了保障,也避免了财政多次重复投资。四是对农村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的投资,实行了“效益考核补贴法”,对需要财政给予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把其完成的产出和服务量作为计算补助的依据,并经验收确认后兑现财政补助金额,从而改变了长期以来财政补贴与经济、社会效益脱钩的现象,调动了农业事业单位搞好生产、服务和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四)全面推行“合同制”,强化支农资金的监督管理。为明确有关各方的权责利关系,调动各方面有效地管理使用支农资金的积极性,分宜县全面推行“合同制”的管理方法。
这个合同由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三方签订,缺一无效。职权和责任具体划分如下:甲方,为各农业主管部门,有确定项目投资额、使用范围、完成时间、质量标准和预期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权力,有承担投资项目的规划设计,技术指导,质量监测以及安排计划内供应物资、设备和组织有关各方检查验收投资效益的责任。乙方,为接受资金单位,有享受投资项目完成后新增效益的权利,有对节余投资额安排新增配套项目的权利,承担保竣工时间、质量标准和预期效益的责任,以及报请有关方面组织检查验收的责任。丙方,为财政部门,有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验收和对违犯“合同”协议采取经济制裁的权利;有承担财政投资的安排,按“合同”协议及时拨付资金,监督专款专用,秉公仲裁甲、乙方发生的争执,督促甲、乙方履行“合同”条款的责任。
实践证明,全面推行“合同制”后,使各方面的责权利得到了落实,有效地协调了部门之间、上下之间的关系,防止了相互推诿,保证了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的兑现与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