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人说,大检查好比疾风,违法违纪行为犹如劲草,风至草低头,风过草劲生。反思几年大检查,真可谓疾风吹劲草。自1985年全国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以来,投入的检查力量逐年增加,查出的应缴财政金额仍呈上升趋势。据大连市统计,1991年与1988年相比,参加大检查的人数增加26.2%,查出的应缴财政金额增长了37.87%。大检查年年搞,违纪金额居高不下,其款额增长幅度有的地方居然大大超过当年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原因何在?
一、手段与目的错位
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整章建制,促进经济发展。应该说,“查”是手段,治才是目的。但是,现在检查手段不完善,检查目的不到位,甚至偏重检查和处罚,忽视查罚后的教育和整改。这种手段与目的错位,是造成屡查屡犯,违纪金额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
有两个例子很能说明问题,一个是大连市某公司钢材供应站,1988年初曾因超限价销售钢材等问题,受到有关检查部门的处理。由于检查部门没有实施必要的思想教育和督促帮助其整改,结果,这个单位不仅没有从中吸取教训,又因同年9月参于倒卖万吨卷扳而受到经济处罚300多万元,公司主要负责人及责任者受到了党纪、政纪处理。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大连市西岗市...
有人说,大检查好比疾风,违法违纪行为犹如劲草,风至草低头,风过草劲生。反思几年大检查,真可谓疾风吹劲草。自1985年全国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以来,投入的检查力量逐年增加,查出的应缴财政金额仍呈上升趋势。据大连市统计,1991年与1988年相比,参加大检查的人数增加26.2%,查出的应缴财政金额增长了37.87%。大检查年年搞,违纪金额居高不下,其款额增长幅度有的地方居然大大超过当年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原因何在?
一、手段与目的错位
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整章建制,促进经济发展。应该说,“查”是手段,治才是目的。但是,现在检查手段不完善,检查目的不到位,甚至偏重检查和处罚,忽视查罚后的教育和整改。这种手段与目的错位,是造成屡查屡犯,违纪金额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
有两个例子很能说明问题,一个是大连市某公司钢材供应站,1988年初曾因超限价销售钢材等问题,受到有关检查部门的处理。由于检查部门没有实施必要的思想教育和督促帮助其整改,结果,这个单位不仅没有从中吸取教训,又因同年9月参于倒卖万吨卷扳而受到经济处罚300多万元,公司主要负责人及责任者受到了党纪、政纪处理。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大连市西岗市场。在大检查初期,该商场经营管理存在许多漏洞,经常出现违价问题,消费者举报不断。区物价检查部门和街道物价监督站对他们不是简单的经济处罚了事,而是与其开展查帮联建活动。帮助他们建立了11个方面的制度,做到有漏必堵,堵必建制,使该商场违纪率逐年下降,管理工作初具程序化,规范化。1987年以来,连续4年被评为大连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遵纪守法户”,多次被评为省、市“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实践证明,要纠正和抑制经济违法违纪行为,必须把检查手段和目的统一起来。对违纪单位既要按政策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又要帮助落实整改建制工作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违法违纪案件。否则只满足检查到位,罚款到手,就“班师回朝”,不仅不能巩固检查成果,而且还可能诱发被查单位哪丢哪补的侥幸心理,造成屡查屡犯的被动局面。
纠正过去的“错位”现象,必须采取以下对策:一是抓好“跟踪”教育。一些违纪单位特别是屡查屡犯单位,往往是思想政治工作的薄弱单位。因此,检查人员对违纪单位要特别重视督促和协助他们补好思想教育课,帮助他们学法、懂法,从而达到守法。二是抓好整章建制。大检查的最终目的是要完善财经制度,促进经济体制的改革。违纪单位都程度不同的存在财经秩序混乱,执行制度不严的问题。因此,必须帮助违纪单位查找制度上的问题,进行治理整顿,促其整章建制,完善财经制度,堵塞各种漏洞。三是完善检查手段,规范检查制度。对被查单位,做到有错必纠,纠必促改,使大检查形成查、罚、帮、改的一个完整过程,达到手段与目的的统一。
二、执法与立法分离
在大检查工作中,执法不严,有法难依和有法不依的现象仍然存在。这种执法与立法分离的现象,是助长违法违纪案件发生,违纪金额居高不降的又一重要原因。
首先,执法不严。表现在对违纪案件的处理施之过宽。历年大检查中,该收不收,该罚不罚的情况屡见不鲜,甚至一些公开大会处理的典型要案也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违纪单位偏重于经济处罚,而忽视对有关责任者的党纪、政纪、法纪处理。
其次,有法难依。一方面,来自多方的干扰和阻力,使检查人员难以依法办事。大连市物价部门自1987年开始,连续三年召开全市大会,对20余件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处理。但是,截止1990年7月统计,实际收缴入库的罚没款,只占应缴额的29.8%。某些做“父母官”的从中横加干涉,从各种不同的利益关系出发,为违纪单位说情护短,致使具体检查监督部门难以依法办事,处理问题瞻前顾后,难以公正,使一些已经形成决议并昭榜于众的案子或从轻发落,或不知下落。结果,国家该收的钱收不足,该入库的入不了。另一方面,有的法规不完善,政策不配套,造成在具体执行中难以遵循落实。
再次,有法不依。国务院明文规定:“对有意弄虚作假,明知故犯,严重违法违纪的企业和单位,不能上等级,评先进,有关责任者不能评定先进称号和专业技术职称”。但实际执行起来并没有依法办事,有的照样上了等级、评上先进。此类情况虽为数不多,但对大检查产生的负效应不可低估。
执法与立法分离造成的消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削弱了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另一方面降低了执法部门的权威性,同时给一些不法经营者以可乘之机。客观上助长了经济违纪案件的发生。对此,首先,要加强对大检查人员的思想、法制和职责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增强秉公办案能力和严格执法意识。建立大检查工作责任制,把检查与执法情况作为重要内容,明确责任,制定奖惩措施,同评选先进,晋职升级,评定职称,政绩考核等挂起钩来。其次,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方面的系统性法规,对法律责任范围,执法程序以及执法情况的反馈,都要作出明确规定。对有些行业性法规在检查中难以执行的要作适当调整。再次,要协调经济监督检查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关系,搞好综合治理,依法办事。对当事人的处罚,凡是违反党纪、政纪的,所在单位党组织和行政部门必须严格处理,触犯刑律的,必须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