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加强对罚没财物的管理和监督,最近,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条例》强调各级财政部门是罚没财物的管理监督机关,并就罚没财物的财政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1.执罚单位应持规定有罚没内容的有效文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广东省罚没许可证》后,才能安排人员上岗执罚。《广东省罚没许可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各级财政部门核发。
2.执罚单位的罚没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有专门规定的以外,一律全额上缴财政,不得搞任何形式的分成。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坐支、转移、私分、挪用和拖延上交罚没收入。
3.对未结案的罚没财物,执罚单位应妥善代管,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结案后应上缴财政的,必须立即上缴财政。
4.执罚单位依法没收的物品,应及时造册报告同级财政部门,除国家专管物品和易燃、易爆、易腐烂物品外,应由财政部门或执罚单位委托拍卖行(店)公开拍卖。拍卖所得款项全额上缴财政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5.执罚单位所需的办案费用补助和专项支出,由执罚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办案费用补助开支范围,按财政部颁布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
为了加强对罚没财物的管理和监督,最近,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条例》强调各级财政部门是罚没财物的管理监督机关,并就罚没财物的财政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1.执罚单位应持规定有罚没内容的有效文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广东省罚没许可证》后,才能安排人员上岗执罚。《广东省罚没许可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各级财政部门核发。
2.执罚单位的罚没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有专门规定的以外,一律全额上缴财政,不得搞任何形式的分成。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坐支、转移、私分、挪用和拖延上交罚没收入。
3.对未结案的罚没财物,执罚单位应妥善代管,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结案后应上缴财政的,必须立即上缴财政。
4.执罚单位依法没收的物品,应及时造册报告同级财政部门,除国家专管物品和易燃、易爆、易腐烂物品外,应由财政部门或执罚单位委托拍卖行(店)公开拍卖。拍卖所得款项全额上缴财政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5.执罚单位所需的办案费用补助和专项支出,由执罚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办案费用补助开支范围,按财政部颁布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应将罚没收入的收缴入库与核拨办案费用补助脱钩,采取收支两条线的办法管理。
6.执罚单位对违法、违章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罚没处理,必须开出处罚通知书,通知被处罚者在规定期限内将罚没款项上缴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罚没款专户,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可当场执行处罚或对个人执行罚没处理的,罚没款可由执罚单位设专人、专帐保管,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清缴。
7.因违法、违章行为被处罚的款项,企业单位应从本单位的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计入成本,不得列入营业外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应从本单位的预算包干节余经费或自有资金中支付;个人被罚的应由本人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用公款核销。
8.罚没票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印发”的原则。罚没票据的种类、格式由省财政厅统一规定。罚没票据由各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印刷厂印制,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和销售罚没票据。
9.各级财政部门应设专人核发、管理罚没票据,建立和健全罚没票据的印制、保管、核发、核销等管理制度,严格领、用、存、销手续。除国务院和财政部有专门规定者外,执罚单位必须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发的罚没票据,并建立、健全本单位罚没票据的内部管理制度。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对执罚单位罚没款的缴纳和办案费用补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对贯彻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截留、坐支、挪用、转移、私分和拖延上交罚没收入或不按规定开支办案费用补助的,财政部门有权通过银行从其经费存款中扣交或抵扣其经费,并由各级检查监督机关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