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处冀东平原的乐亭县,素有“冀东粮仓”之称。全县耕地面积94万亩,东、南两面濒临渤海,海岸线长达80公里,拥有盐碱荒滩和潮间滩涂60多万亩。除产粮外,农林特产有很大发展,桃、葡萄、西瓜等水果和海水养殖品总面积7.5万亩,年收入达1.3亿元。1991年我们按照国务院全面征收农林特产税文件精神,认真总结农林特产税征管工作经验,制定并实行产地核实征收办法。当年实征农林特产税503万元,较上年增长50.3%,超额完成上级分配任务两倍多,名列河北省前茅。
一、明确征收政策,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政策宣传
1991年县政府发出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法,对水果、果用瓜、养殖虾实行核实计算征税方法。为鼓励生产者就地完税,还规定凡主动如实纳税的,可在计税价格上适当给予照顾;凡偷税漏税者或不履行代征代扣义务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在县政府的支持下,我们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如电视、广播、橱窗、板报、标语、宣传车、宣传材料和县乡干部会议,进行大张旗鼓的政策法规宣传,并贯穿于征收的各个环节。在水果、对虾收获季节,全县印发《纳税人须知》1万份逐户发给纳税人,在县电视台每天播放农林特产税征收的具体办法,还印制了5千份宣传提纲发给经销单位和承运单位。由于农林特产税政策深入千家万户,全县形成纳税人自觉交税,加工收购单位主动配合,广大干部积极协税、护税的局面,90%的纳税人主动在产地交了税。
二、摸清税源,建立三级控制税源的管理制度
为了掌握全县的税源情况,给征收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1991年我们抽调130多人用两个月的时间,对全县23个乡镇的果园、虾池、鱼塘进行逐村、逐地块的普查。统一印制了“农林特产品经营情况申报表”,使每一经营户都能如实填写申报。在此基础上,由乡政府、村委会配合逐村、逐户、逐地块进行丈量核实,核实后由村委会和征收机关签章。征收机关根据申报、核实情况填发“农林特产税纳税登记卡片”,作为纳税人登记的凭据。根据调查结果,按照隶属关系归类整理,建立县、乡、村三级税源档案。乡级征收机关还普遍建立了“征收台帐”,一方面将纳税单位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逐户登记,对税源进行动态管理;另一方面,将纳税人、纳税时间、纳税数量、纳税金额、经办人等情况进行登记,掌握纳税进度。
三、实行纳税申报制度,采取在四个环节征收的办法
我们在实行经营情况申报制度的基础上,实行了纳税申报制度。“农林特产税纳税申报表”由县财政局统一印制,发给各乡财政所,纳税人可随时到所在乡财政所领取申报表填报。申报内容包括纳税产品数量、收入、应税金额等。为解决不便于申报的纳税人的纳税问题,县财政局印制了“收购清单”,由收购者填写并统一进行申报完税。在实行纳税申报制度过程中,征收人员密切注意所辖地区纳税人纳税情况,一旦发现申报数量与实际情况不符,就进行核查,对未完税的产品进行补税。针对乐亭县出产的桃、葡萄、西瓜、虾主要销往东北、京津等地,税源大、收获集中、商品率高的特点,我们采取在起运前、收购加工单位、农产品交易市场、储存待售四个环节征收的办法。1.凡就地销售的或外运自销者,根据外运数量和核定销售价格,在起运前由纳税人按规定申报完税,然后由征收人员开具“河北省农林特产品外运完税单”方可起运。2.县内收购、加工农林特产品的单位,具备代扣条件的,征收机关委托其在结算货款时,按实际收购金额和规定税率扣税。纳税人交售前,在当地主动完税的,征收机关在为其开具完税证的同时,填开与完税证内容相一致的“完税证明信”,凭此信代扣单位不扣税。代扣单位收购、加工的产品需要外运的,须凭收购、结算凭证和“完税证明信”交当地征收机关查验,确属完税产品的可开具外运证,准予外运。尚未结算的应税特产品,由收购加工单位预缴部分纳税保证金后,开具“外运证”。3.上市出售产品,一律执行市场征收,由所在地征收机关在销售前按照上市数量和市场价格一次计算征收。4.果农、虾农储存待售的农林特产品,按收获数量和市场价格核实征收。此外,我们还紧紧抓住税源集中的重点村和主要地区进行征收,在9个村屯和80公里的海岸线上设置了27个征收点,派驻征收小组昼夜值班,方便了群众纳税,防止了税源流失。家家种植葡萄的新寨镇芍坨村设置征收点后,1991年征收特产税12万元,比上年增长了两倍。在征收旺季,我们加强流动稽查,查补偷漏税,1991年共查826起,补税20多万元,罚款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