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费是电力企业销售收入的最主要部分,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可靠来源。但是,电费拖欠由来已久,近几年更是愈演愈烈,已成为影响电力工业发展、制约财政收入增长的一个障碍。因此,分析和考察电力企业电费欠收、利税欠交的成因,提出相应的对策,在当前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令人担忧的电力企业电费欠收、利税欠交情况
1989年以前,电力企业欠收电费每年都控制在四五亿元以下,其中大部分是十年“文革”中遗留下来的农电欠费。但到1989年第2季度以后,电费拖欠迅速加剧。截止1991年6月底,能源部直属电力企业累计欠收电费已高达47.2亿元,比上年同期24.3亿元增加22.9亿元,增长94%,较年初30.6亿元增长54%。从各电网情况看,华中、西北电网电费拖欠最为严重,分别达到10.4亿元和9亿元,四川、贵州省电力局也分别达到4.1亿元和3.4亿元。据统计,在拖欠电费的用户中,拖欠100万元以上的用户有393家,总金额25.7亿元,占电费拖欠总额的55%;拖欠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用户有54家,金额达16.3亿元,占电费拖欠总额的35%。西北某企业拖欠电费竟达10621万元。这些拖欠电费大户主要集中在冶金、有色、煤炭、化工、机械等行业。
伴随电费拖欠的另一个现象是电力企业对财政收入的拖欠。1991年上半年,电力企业实现利润21.18亿元,其中竟有12.77亿元没有收回,直接严重殃及国家财政收入。据财务快报反映,到去年8月底,电力企业欠交中央财政利润(含所得税、调节税)18.84亿元,比上年同期7.63亿元,增长147%,如果加上欠交的销售税金、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欠交财政金额达数十亿元。
二、电费拖欠的成因及其对企业和财政的不利影响
据我们观察和分析,电费拖欠主要有如下原因:一是电力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电费支付的滞后性。电业属于社会公用事业,发、输、配电同时完成,电力既无形,又不能储存,它的交换不像其他商品交换一样——“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是先用电后付款。电力工业这种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电费收缴和管理的滞后性和复杂性。二是电价变化大。近年来我国对电价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实行了多种电价,电价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1980年单位售电价格为65元/千千瓦时,1990年为117元/千千瓦时,几乎增长一倍。这对有色、冶金等用电大户无疑增加了支付巨额电费的难度。另外,由于一年一核的煤运加价电费增长幅度大、下文迟、数额多,使用户在下半年补交压力加大。三是银行1989年取消“托收无承付”结算办法,电网对用户拖欠电费缺乏硬性制约,使用户产生投机心理,有意占用电费。据统计,近几年80%的拖欠电费是在取消上述结算办法后形成的。四是去年夏季我国部分地区遭受洪涝灾害,加剧了收取电费的难度。据统计,苏皖两省排涝用电21.8亿千瓦时,折合电费3.5亿元,根本无法收回。由于洪涝电表损坏失去计量,损失电量约15.1亿千瓦时(约2.4亿元),估计只能收回10-20%。到去年7月底,苏皖拖欠电费约7亿元,比年初增加3倍。五是工业生产滑坡,企业资金紧张和“三角债”困扰,也是形成电费欠交的重要原因。
用户拖欠电费,严重困扰着电力企业。由于电费不能及时回收,电力企业难以维持简单再生产所需燃料资金周转的需要,拖欠归还煤矿货款,造成煤矿发货率下降,发电用煤不能及时到位,所欠国家贷款不能如期归还,新建电力项目资金不能落实,严重影响了电网正常的生产经营。为了顾全宏观经济效益和电厂的稳定运行,电力企业一方面不得不挤占大量自有资金,另一方面又被迫向银行增加贷款以解燃眉之急。到1991年6月底,全国直属电力企业流动资金挤占专用基金达2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2%;企业流动资金借款达12.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4.6%。此外,由于电费不能按时收缴,电力企业只好大量挂帐,造成虚增收入、垫支税金。如果按目前销售税金占销售收入的实际比例15%计算,直属电力企业累计欠收电费47.2亿元就得垫支销售税金7亿多元。
用户拖欠电费,既困扰电力企业,又直接祸及国家财政。电费的拖欠,使应上交财政的产品税、城建税、所得税、调节税、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都不能按时交纳。如西北电网到今年5月底,用户拖欠电费11.9亿元,由此而形成电网拖欠应交财政各种税金达4.12亿元。
三、寻找对策,压缩“双欠”
目前,用户欠电力企业,电力企业欠财政,相互拖欠的势头还在进一步发展。如不采取对策加以遏制,后果将更为严重,必须采取果断的措施。
1.电力部门要克服电费回收工作中无能为力的消极思想,把清理拖欠电费作为本系统最迫切、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并要设置专门岗位,配备专人,采取多种方式催收电费。这方面山东省电力局的做法值得借鉴。该局逐级成立电费回收领导小组,一把手亲自挂帅,直接负责,采取分片分户包干、深入到用户“盯、坐、帮”的催收办法,并把电费回收与供电优质服务结合起来,促进电费回收。此外,还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银行的支持,多方面解决回收电费的困难。
2.国家在制定清理“三角债”政策时,要考虑清理拖欠电费的艰巨性,对电力欠费大户适当增加银行贷款,以增强其清欠能力。同时,国家对电价改革要作统一规划,适当合并价种,对煤运加价电费要早核定、早出台,减少纳费环节,使用户胸中有数。
3.针对电力行业产、供、销的特殊性,建议人民银行尽快恢复托收无承付”这一结算方式,以增强对用户拖欠电费的约束力。另外,有关部门应支持电网认真执行《全国供用电规则》,对欠费大户和长期拖欠电费的用户要采取加收滞纳金、限停电等经济和行政措施。
4.对受洪涝灾害影响地区的电力欠费要区别对待,轻灾区要动员用户积极交清电费;对重灾区,希望地方政府给予大力支持,从救灾费或银行贷款中解决,未经国务院批准不能自行决定电费记帐。
5.电力部门在大力清欠的同时,要强化完成上交任务的意识,清欠收回的电费首先要交纳国家各种税收,保证承包和上交任务的完成,决不能以用户拖欠电费为借口,欠交甚至少交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