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1983年国务院作出《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之后,1989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随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依照国务院规定和通知的精神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陆续制定了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林特产税)的具体办法。但是,始终没有一个统一的农林特产税正式条例。随着农林特产生产的发展、农林特产税收入的增加和征管工作的开展,尽快制定农林特产税条例很有必要。
(一)制定条例是解决诸多问题的基础。目前农林特产税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税种的意义不够明确。农林特产税是根据农业税条例中的有关原则确定征收的,究竟是从属于农业税还是与农业税并列的税种,含糊不清。二是税制不健全。现行农林特产税政策中纳税环节不明确,缺少减免税办法和违章处理的具体规定,各地计税标准不统一,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税收制度。三是重复征税。农林特产税与农业税、产品税存在重复征税的弊端。如对养鱼户,财政征收机关要征收鱼的农林特产税,税务部门强调要控制税源,也去找养鱼户征税,造成了重复征收。以上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制定农林特产税条例。
(二)制定条例有利于组织征收。有了农林特产税条例,征收工作就有法可依。这对于贯彻执行农林特产税政策,做到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减少行政干预,堵塞税收漏洞,把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地征收上来,极为有利。
(三)制定条例是依法治税的需要。目前农林特产税存在“低负担、多优惠、多减免”问题,重要原因是法制少于人治。制定农林特产税条例有利于争取公、检、法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共同维护税法的强制性和权威性,逐步把农林特产税征管工作纳入依法治税的轨道。
(四)制定条例是征管实践的客观要求。农林特产税征管工作经过多年的实践,在征税范围、征收办法、征收标准、征收手段、减免税管理和违章处罚等方面取得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客观上要求对这些实践经验加以总结,并规范化,作为今后开展征管工作的准绳。
笔者认为,制定农林特产税条例的基本思路是:
(一)与农业税分开。农林特产税与农业税存在很大差异,表现在征收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征收方式、纳税环节、纳税期限、预算管理方式等诸多方面,尤其是农林特产商品率高,价格放开,受市场供求影响大,且只征货币不征实物。因而,制定农林特产税条例时必须使之与农业税分开。
(二)与产品税的关系理顺。农林特产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必须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产品税的关系理顺。首先要在品种上划清,水产品、原莱、生漆、天然橡胶等属于生产环节的产品,应征收农林特产税,税务部门不应再征收产品税。其次,要在征税环节上划清,农林特产税在生产环节征收,产品税在销售环节征收,两者不应交叉。
(三)税制要素应齐全。课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免税规定、违章处理等均应在条例中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政策中规定的农林特产范围不仅包括特产,也包括一般农产品,因此,制定条例时应对农林特产的概念作出确切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