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计划价格体制即行政定价体制能保持经济稳定吗?治理整顿初期,面对当时严峻的经济形势,采取某些行政措施,包括冻结和半冻结物价,实行最高限价等,是必要的。但应看到,这些措施时效有限(一般为半年至一年),只能作为临时性的非常规手段加以运用。国际经验表明,如果不在用强硬的行政手段争取到的有限喘息时间里,逐步恢复总量平衡,使经济降温,新的一轮物价的更猛烈的上涨是必然接踵而至的。一般说,用行政办法稳定物价,要以巨额财政补贴为代价,即人们常说的拿钱买指数,或拿钱买稳定。这将使财政包袱越背越重而难以为继。实行行政定价,即使有时有利于经济的短期稳定,也不利于经济的长期稳定。要实现经济的长期稳定的发展,恰恰是要改革行政定价体制,实行既有计划指导和宏观控制又把大多数商品和劳务价格放开的体制。
(摘自《财贸经济》1990年第12期张卓元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