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制定适应我国实际情况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制定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时,要从我国一大二穷、经济发展程度较低的实际出发,从社会的和宏观经济的利益着手,进行改革,综合治理。改革后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是:以社会保险为主体,以商业保险(包括合作保险)为补充,以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为辅助,由国家作最后担保的一种新型制度。这种社会保障制度要根据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面的经济能力,来决定其进程。根据国力,在近期国家只能规定一个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维持公民基本生活的保障标准,并通过法律来强制实行。至于进一步的保障,则完全由企业和个人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来提供,待市场机制完善之后,企业和个人的这种补充保障,由劳动市场供求关系的均衡情况决定。在具体实施时,一是不能将强制实行的那部分社会保障的水平定得过高;二是要大力发展商业保险,以便在更大程度上发挥企业和个人承担风险的作用;三是教育公民要继续发扬我国子女赡养老人,靠家庭来保障的优良传统(尤其是农村);四是要加强社会服务,逐步提高社会公共福利设施的水平。
(摘自《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月刊1990年12期刘忠的文章)